財政部最新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在企業財務管理基本制度上為實施股權激勵放開了口子。
通則第41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經營者和核心技術人員實行與其他職工不同的薪酬辦法,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薪酬辦法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边@就是說,高管的薪酬可以搞特殊化,這個特殊化自然包括股權激勵。
與現行企業財務通則相比,將于明年1月1日起與新會計準則同時施行的新企業財務通則,更著眼于當前的經濟環境,除股權激勵以外,在其他諸多方面均有創新。
調整部分企業財務行為
1993年開始實施的現行企業財務通則早已顯得“水土不服”,如果企業遵照執行,就難以符合市場規則,甚至會同現有法律相抵觸。新公司法實質上已調整了部分企業財務行為,如公司法已取消了公益金制度,現行通則里關于提取公益金的規定自然也被刪除。
投資者對企業出資形式的多樣化,也對企業財務通則提出了新要求。現通則第7條規定,投資者可以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形式向企業投資。而新通則第14條規定,企業可以接受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特定債權等形式的出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符合有關規定轉作股權的債權等。
在滬深上市公司中已多次發生的減資、回購行為,新通則里也有相應規范。新通則第16條規定,“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在持續經營期間可以由投資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轉讓或者減少”,“企業依法回購股份,應當符合有關條件和財務處理辦法,并經投資者決議”。
財政資金處理區別對待
財政撥款,是作為企業當期利潤核算,還是做其他財務處理?對于這一市場各方關注的問題,新通則里有詳細、明確的規定。
新通則第20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一)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二)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四)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五)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國有利潤上繳財政
新通則明確,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將應付國有利潤上繳財政。
新通則要求,在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時,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并入本年度利潤,在充分考慮現金流量狀況后,向投資者分配。新通則強調,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購后暫未轉讓或者注銷的股份,不得參與利潤分配;以回購股份對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在擬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預留回購股份所需利潤。(本報記者 初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