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修改《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決定。“赴湯蹈火”救災救人行為被正式列入“見義勇為范圍”,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最低不低于1萬元。
勇斗歹徒、搶險救災都是見義勇為
條例修改的最大亮點是擴大了見義勇為行為的范圍,把在搶險、救災、救人也納入了見義勇為的范圍。
同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同正在實施的侵犯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追捕、制服或抓獲通緝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表現突出,上述行為都可以確定為“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最少獎勵1萬元
修改后的條例明確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的標準。縣級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頒發不低于1萬元的資金,其中,犧牲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不低于10萬元的資金;市表彰的,頒發不低于3萬元的資金,其中,犧牲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不低于15萬元的資金;省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頒發不低于5萬元的資金,對犧牲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不低于20萬元的資金。具體獎勵條件、辦法和獎勵金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沒工作的英雄格外照顧
遼寧省過去的“見義勇為條例”,對沒有工作單位的和傷殘的見義勇為人員沒有撫恤的規定。這次修改,彌補了這一缺憾。
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其見義勇為獎金和撫恤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和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住房、入學、入伍、土地承包等優先權。
《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根據本決定作出相應修改,重新公布。(沈陽晚報記者 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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