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第二次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禁止學校員工對未成年人進行體罰。
草案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盡管不少學校在各自的校規中規定不準體罰學生,但“老師打學生”的現象仍不時見諸報端,引起輿論廣泛關注。
這一問題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今年9月新修訂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也明確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同時還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據新華社電 記者 吳晶晶 王婭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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