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長江三峽風景名勝——三游洞雪景 中新社發 任衛紅 攝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74號國務院令,公布《風景名勝區條例》。新華社29日受權播發了這個《條例》。《條例》明確,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當相協調。
《條例》規定,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條例》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加大了對嚴重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在核心景區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等行為,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的規定。
《條例》共分七章五十二條,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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