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合組織成員國法院力求完善合作機制 我國法院首次裁定俄羅斯聯邦的引渡請求
幾天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俄羅斯聯邦請求引渡沙賓科夫一案公開開庭。這是我國法院首次裁定俄羅斯聯邦的引渡請求。
上海合作組織自2001年成立以來,成員國之間的司法交流和合作不斷發展。盡管如此,在此間召開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上,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霍德察耶夫指出:“在與非法販賣、走私毒品、販賣人口以及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等犯罪斗爭中的缺陷之一,就是缺少一種適當的國際合作。”目前,成員國法院迫切需要建立一個比較完善的法院合作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說,完善法院合作機制主要應加強兩個方面的工作:
其一,防范和懲治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販毒、洗錢及其他跨國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恐怖主義犯罪已構成了對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安全與發展的嚴重威脅。對此,各成員國應通過完善國內立法,將上述犯罪活動確立為嚴重刑事犯罪。確立對上述犯罪行為的司法管轄,并在發生管轄競合時,從打擊恐怖主義犯罪的國際司法合作角度出發,通過協商互惠,順利實現刑事司法程序的移交。在刑事案件的調查、審理等方面,各國全力開展合作,盡可能協助對方獲取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并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審判和執行。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犯罪行為都應被視為可引渡的罪行。
其二,民事司法合作。近年來,各成員國經貿往來頻繁,各類跨國的民商事糾紛逐漸增多。建議加強法院裁判、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的合作,對一方成員國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或者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被請求的另一方成員國法院應依照本國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承認或執行。(記者杜文娟 沈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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