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既有涉農案件審判司法政策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臺“關于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全國各級法院以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目標,依法調整和妥善化解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
意見分為5個部分25條。主要從4個方面作出規定:加強涉農案件的立案、審判和執行工作;加強涉農案件的審判監督和涉訴信訪工作;繼續發揮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出臺這一意見,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的戰略部署,更好地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進一步做好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見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以及在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意義。要從貫徹“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工作指導方針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為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進程中全面發揮人民法院各項審判職能作用建立制度保障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各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結合實際執行”這一意見,同時強調: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將其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下大力氣抓緊抓好,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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