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指導和規范全國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工作,日前,民政部出臺《民政部關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關于機構管理,《意見》指出:對于單位性質,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依法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對于基本功能,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在優先供養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養對象的基礎上,吸納其他有需求的五保供養對象,向他們提供吃、穿、住、醫、葬方面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同時,對分散供養的五保供養對象提供必要的供養服務,并逐步開展面向農村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各項生活服務。對于命名原則,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名稱原則上由縣(市)名加鄉(鎮)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中心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等傳統名稱。對于人員配備,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崗位主要由院長、護理服務、炊事、醫療、會計、出納、保管等組成,工作人員與機構供養對象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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