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曾獲“國內企業500強”、“2003年中國漂染工業第一名”、“2003年中國紡織工業針織行業銷售收入第一名”等榮譽的企業竟然日偷排高濃度印染廢水2萬多噸,排污許可證過期兩年!
6月17日,廣東省東莞市政府對東莞福安紡織印染有限公司違法排污行為進行了通報。
環保部門接舉報后暗訪
印染“名企”私設暗管明渠,每天偷排污水2萬多噸,并專門做了一本給環保部門看的用水量統計假賬
不久前,國家環保總局接到群眾舉報:東莞福安紡織印染有限公司偷排高濃度印染廢水。國家環保總局與廣東省環保局隨即組成12人的聯合調查組直奔東莞進行暗訪。
為避免打草驚蛇,調查組兵分兩路取證:一路直奔該公司位于東莞、深圳界河茅洲河的排污口。由福安印染廠排污口排出來的暗紅色污水清晰可見,在江面劃出一片明顯的污染帶。調查組僅憑肉眼就能確認,這些印染廢水根本未經處理。據采樣檢測,排污口廢水嚴重超標,其中色度超標19.5倍。
另一路調查人員悄悄地從該廠圍墻的一個缺口直接進入,直奔污水處理設施,并找到該廠用水泥蓋封得嚴嚴實實的暗管及控制閥門。
調查組發現,該公司私設了兩條管道用來偷排。一條管徑達25厘米的鐵制暗管,直接將部分生產車間出來的印染廢水排入廠外的總排污管。據該公司負責人交代,此暗管從去年6月就開始埋設了。另一條是號稱設計用于清污分流和雨水收集的明渠,也混雜著生產廢水,沒有經過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就進入廠外總排污管。
據調查,該公司污水處理能力僅有2萬噸,而環保部門核實,該廠平均每天產生的廢水量至少4.7萬噸。該公司負責人交代,剩余的2萬多噸廢水都是偷排。從2003年以來,該廠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擴大生產規模,廢水排放量大幅增加。
為應付日常環保檢查,該公司專門做了一本給環保部門看的用水量統計假賬,假賬上每天的用水量與實際用水量相差2萬多噸。在排污申報上,該公司也存在謊報、瞞報行為。原本1600萬噸/年的生產廢水排放量,該公司僅向環保部門申報670萬噸/年,瞞報近1000萬噸/年。此外,調查還發現,該企業排污許可證已過期兩年。
省環保局將予嚴厲懲處
私設的兩條偷排污水管道已經被封閉,部分污染嚴重的印染工序已被勒令停產。環保部門將對該廠數個環境違法行為并罰,并追繳排污費
17日,記者在福安公司看到,私設的兩條偷排污水管道已經被封閉,部分污染嚴重的印染工序已被勒令停產。據東莞市環保局介紹,目前的監測結果顯示,該企業日污水排放量為2萬立方米,廢水排放已基本達到標準。
據了解,作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子公司的福安公司年產值35億元,是曾經獲得“國內企業500強”、“2003年中國漂染工業第一名”、“2003年中國紡織工業針織行業銷售收入第一名”的企業,位于廣東東莞長安鎮廣深高速公路旁,占地200多畝,員工有8000多人。
廣東省環保局表示,對于該廠如此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將給予最嚴厲的懲處。環保部門將對該廠數個環境違法行為并罰,并追繳排污費。目前已對該廠立案,督促該廠徹底拆除偷排暗管,封堵偷排明渠,并要求該廠限產限排,確保污水排放量不超過實際2萬噸的處理能力。東莞市環保局還派人每天到該廠采樣并督促落實整改、達標排放。
據了解,目前東莞市全市電鍍、漂染、造紙、制革、印花等六大行業1252家,年排放廢水總量為1.8億噸,占全市工業廢水年排放總量的78%。
18日下午,記者致電廣東省環保局,得知對福安公司的具體處罰,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之中。
有關法規嚴重滯后
達標排放一年需費用1000多萬元,而違規偷排數罪并罰也不會超過50萬元,違法成本太低助長了環境違法事件的發生
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與其花錢買設備治污,不如裝暗管偷排,就算被環保部門查處,罰款也大多不會超過10萬元——這似乎是近幾年許多企業打的“如意算盤”。
廣東省環保局有關人士介紹說,福安公司排放的污水如果全部處理后達標排放,一噸的成本約為1元錢,每天排放2萬多噸,就是兩萬多元,一年下來就是1000多萬元。雖然這1000多萬元與該廠35億元的年產值相比并不算多,但遠高于罰款需要付出的成本。
廣東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冀高志介紹,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及其《實施細則》第41條的規定,不管超排偷排量有多少,企業受到的經濟罰款不能超過10萬元。雖然對福安公司的正式處罰尚未做出,但記者通過相關人士了解到,即使偷排、瞞報、造假等行為數罪并罰,罰款也不會超過50萬元。
那么,能否用提高罰款額度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呢?冀高志表示,10萬元上限是國家規定,地方不得隨意修改。他建議,對于環境違法造成危害比較大的企業或個人,如果行政處罰與其危害相比微不足道的話,應該根據《刑法》第338條,對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建議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廣東省人大代表、省監察廳特約監察員朱列玉律師認為:福安公司將龐大的企業治污成本轉嫁給社會,對環境和社會造成危害,性質十分惡劣。這一事件也說明我們的環保法滯后,需要在立法上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和刑事處罰力度,形成法律威懾力。(記者 吳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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