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鼓勵境外投資的配套政策,便利境內投資者開展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經營,促進國家對外投資產業政策的有效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關于調整部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為貫徹實施國家“走出去”發展戰略,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類企業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國家外匯管理局逐步放寬了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包括:取消境外投資風險審查、取消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實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給予試點地區一定的購匯額度;允許境外企業產生的利潤用于境外企業的增資或者在境外再投資;允許購匯或使用國內外匯貸款用于境外投資等。2005年上半年,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大幅提高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并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
此次政策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自2006年7月1日開始,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再核定并下達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境內投資者從事對外投資業務的外匯需求可以得到充分滿足;二是境內投資者如需向境外支付與其境外投資有關的前期費用,經核準可以先行匯出。《通知》強調境外投資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經過主管部門的批準;要求加強對境外投資資金購付匯的審核、統計和監測,在便利企業境外投資的同時,防范和控制涉外風險。
上述政策調整有利于進一步貫徹落實“走出去”發展戰略,促進生產要素跨境流動,優化資源配置,更好地滿足企業境外投資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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