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31日電 國家安監總局在其官方網站上刊出關于制定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三年規劃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中指出,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原則上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以整頓關閉為工作重點。依法取締關閉非法開采、違法生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礦井。
第二階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以整頓關閉和煤炭資源整合為工作重點。一手抓整頓關閉,一手抓資源整合。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范煤礦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規定的資源整合的目標、范圍、原則和程序進行。通過資源整合,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改變小煤礦過多、過亂、過散的狀況,進一步減少礦點數量。
第三階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以政策治本,強化礦井安全管理,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為工作重點。繼續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嚴格安全準入,強化源頭管理,全面提升小煤礦整體水平。
指導意見強調,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有三個重點:
(一)嚴厲打擊非法開采行為,嚴防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對非法開采和已關閉擅自恢復生產的礦井(礦點)發現一處,取締一處,并依據有關規定依法查處相關責任人;非法掛靠礦井一律予以關閉;發現同一個礦井1年內2次或2次以上超層越界開采的,一律予以關閉;非煤礦山違法從事煤炭開采的,一律予以關閉。
(二)限期關閉和淘汰以下礦井
關閉布局不合理礦井。一是不同的采礦權人,其許可的采礦范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俗稱“樓上樓”)的礦井,只能保留一個,其余必須關閉。二是國有煤礦井田范圍內的各類小煤礦。
淘汰落后生產能力。一是2007年末淘汰年生產能力在3萬噸以下(含3萬噸)的礦井;各省(區、市)規定淘汰生產能力在3萬噸以上的,從其規定。依據《若干意見》,采礦許可證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續,到期一個關閉一個。 二是依據《若干意見》,年生產能力3萬噸以下(含3萬噸)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關閉違法組織生產的礦井。一是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被責令停產整頓、擅自從事生產的煤礦,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二是依據《特別規定》,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三是被列入煤炭資源整合范圍,整合過程中違法組織生產的礦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一是依據《特別規定》,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被責令停產整頓,經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二是依據《特別規定》,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礦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三是依據《特別規定》,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現有技術條件難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礦井,依法予以關閉。 四是已取得相關證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產條件下降,被責令停產整頓,經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關閉資源整合方案中確定的被整合礦井。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列入資源整合范圍的礦井,被整合的礦井必須先關閉、后整合;整合后形成的礦井只能有一個法人主體、一套生產系統,礦井的生產能力、服務年限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決定依法予以關閉的礦井。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地方行政法規和規定,對發生重特大事故后決定依法予以關閉的礦井。二是不符合當地產業政策的礦井,依法予以關閉。
關閉煤炭資源接近枯竭的礦井。依據《若干意見》,對經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煤炭資源接近枯竭且分別在2006年、2007年年底前采礦許可證到期的煤礦,采礦許可證到期后及時注銷其各種證照,當年依法予以關閉。
(三) 嚴格控制新建礦井的規模和數量。各地一律停止核準(審批)達不到產業政策規定的最小規模的小煤礦,不得核準(審批)列入淘汰范圍的小煤礦進行擴大能力的改擴建工程。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的監管,未列入當地煤炭工業“十一五”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核準(審批),不得發放采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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