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批準中國與西班牙簽署的引渡條約。
這是中國與歐美發達國家之間的第一個引渡條約。據信,該引渡條約將加速中國編織國際引渡網,緝捕以貪官為主的外逃案犯。
根據條約規定,中西雙方有義務按照條約規定,應對方請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內發現的被另一方通緝的人員。在中國所有對外引渡條約中,這個條約首次出現涉及死刑問題的條款。
條約規定:“根據請求方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被判處死刑,除非請求方作出被請求方認為足夠的保證不判處死刑,或者在判處死刑的情況下不執行死刑,”否則被請求方“應當拒絕引渡”。
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說,西班牙是歐盟中較有影響的國家,與之簽訂引渡條約“將為中國境外追捕逃犯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震懾外逃犯罪分子?!?/p>
中西引渡條約談判中方代表團團長、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參贊徐宏說:“中國自從對外開展刑事司法協助以來,一直把追捕境外逃犯,特別是一些貪官,作為對外司法合作的重點。”
徐宏說,貪官外逃多數選擇歐美國家為目的地,但在此之前,中國與歐美發達國家未有引渡條約。西班牙駐華大使館新聞參贊拉索在接受新華社獨家專訪時說:“中西締結引渡條約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開啟了兩國在司法領域合作的新篇章?!?/p>
他說,西班牙內政部已于本月在華設立代表處,專職負責包括引渡在內的兩國司法合作。
中國目前究竟有多少貪官攜款外逃尚無明確官方統計。
近幾年來,通過國際合作,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中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等一些外逃貪官已在海外落網,但其中被遣返回國的卻是少數。
據外交部資料顯示,中國自1993年以來已與泰國、白俄羅斯、南非、老撾等20多個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
“但這些引渡條約主要是與發展中國家談判締結的。此前,與發達國家的談判難度較大。”徐宏說。
2004年9月,西班牙向中國提出締結引渡條約的建議。2005年10月,雙方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05年1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在馬德里正式簽署。按照中國的法律,條約生效還需通過最高立法機關的批準。
關于涉及死刑的條款在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有過不同意見。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松年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擔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條款有可能成為外逃貪官的“免死金牌”,對懲治貪官可能不利。
但此間國際法專家指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某刑事被告人是否判處死刑,是一個具體的量刑問題。引渡條約作出這樣的規定,并沒有改變中國現行法律關于死刑制度的規定。
徐宏說,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憲法規定禁止死刑。他們對外簽署引渡條約有一個普遍的實踐,就是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條款,否則引渡條約是不可能談成的。此次西班牙方面也指出這個條款是條約的核心內容。
徐宏指出,把貪官引渡回國接受中國法律的審判,首先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實現。否則,讓貪官在海外逍遙法外,即使說要對他判死刑,那也是空話。
“現在我們首先面臨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問題,而是能不能把他們抓回來的問題?!彼f。
拉索說,西班牙憲法不承認死刑。中西雙方在各自法律體制不同的情況下能成功締結引渡條約,體現了雙方的相互信任與尊重。(記者許林貴 孟娜 張源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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