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再次審議,參與立法者建議由國務院規定實施免收費步驟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昨日再次審議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草案規定: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草案曾規定,對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得收取學費,并逐步免收雜費。對“逐步免收雜費”的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從義務教育的基本特征看,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強制教育,三是免費教育。如果不能確立免費的義務教育制度,就難以保證義務教育的順利實施。近幾年,我國財政收入增長較快,已有條件實施義務教育。另一種意見認為,義務教育免收雜費,只能根據國家財力狀況逐步實施,如果現在就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全部免收雜費,國家財力難以承受。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會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反復研究認為,作為義務教育的一個基本特征,本法應當明確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同時,考慮到免除雜費需要一個過程,在此次草案的附則中增加一條規定: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取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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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兒童要能平等受教育
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規定教育資源應向貧困地區傾斜
綜合新華網電 昨日審議的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強調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發展,以促使教育資源向貧困地區和薄弱學校傾斜。
學校不得分“重點”“非重點”
草案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草案同時規定,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不得設置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流動兒童入學各地自定辦法
為解決日益嚴重的流動兒童入學問題,草案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領導妨礙教育法實施當辭職
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引入問責制
綜合新華社電 昨日再次審議的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引入了問責制,草案規定“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法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職要問責
在草案審議和征求意見時,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對政府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保障義務教育法定職責的,應有問責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了這一規定。
少兒休學法定監護人要申請
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教科文衛委員會和一些地方、部門提出,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和防止輟學,還要強調社會和家庭的責任。因此,草案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修訂草案引入問責制
再次審議的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引入問責制,草案規定“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法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義務教育不收學雜費
草案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草案曾規定,對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得收取學費,并逐步免收雜費。對“逐步免收雜費”的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從義務教育的基本特征看,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強制教育,三是免費教育。如果不能確立免費的義務教育制度,就難以保證義務教育的順利實施。近幾年,我國財政收入增長較快,已有條件實施義務教育。另一種意見認為,義務教育免收雜費,只能根據國家財力狀況逐步實施,如果現在就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全部免收雜費,國家財力難以承受。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會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反復研究認為,作為義務教育的一個基本特征,本法應當明確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同時,考慮到免除雜費需要一個過程,在此次草案的附則中增加一條規定: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取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殘疾兒童可隨班就讀
草案還對殘疾兒童、少年的特殊教育問題給予重視,從學校設置和經費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草案規定,普通學校應當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健康提供幫助。草案還增加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于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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