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昨日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閉幕,《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也正式獲審議通過。自此,國內首部改革創新法正式出臺,也即意味著從此深圳改革創新出現失誤,將免予追究。
這一被人稱為“試錯條例”的法規,在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改革創新工作發生失誤,有三個條件是可以免責的:一是改革創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條例有關規定;二是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三是沒有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
在審議過程中,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改革創新需要法律支撐和保障,對改革創新工作進行基本的法律規范,對改革創新工作給予一定的促進和保障,是非常必要的。
社會各界對改革創新條例持普遍認可態度,不過也有人提出建議:這一規定可能成為“保護傘”,讓一些打著改革創新之旗行謀一己之私利的人有機可乘,政府應制定相應的規范措施。此外,改革不是任何決策人的試驗田,容易導致國家與人民財產的重大損失,不容許無限試下去。
昨日同時審議通過的還有國內首部循環經濟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目前,國內大中城市還沒有出臺有關循環經濟法規。(南方都市報記者 普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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