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明確了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和期限
新華網北京2月22日電 為健全社會監督機制,環保總局22日正式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明確了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和期限,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在環評文件報送審查之
前,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能少于10日。這是我國環保領域的第一部公眾參與的規范性文件。
“出臺《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目的就是把圓明園經驗制度化,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將公眾參與引入環境評價工作中去。”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說。
據介紹,這一辦法提出了公眾參與環境評價實行公開、平等、廣泛和便利四項原則;明確了公眾、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三方的權利義務,詳細規定了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必須公開環境信息和征求公眾意見的義務;規定了調查公眾意見、咨詢專家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五種公眾參與的具體形式;明確了征求意見的范圍,要求建設單位在選擇征求意見的對象時,應當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知識背景等因素,合理選擇相關個人和組織;針對環評報告書過于專業等情況,要求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環評機構應公開環評報告書簡本,便于公眾了解信息;明確了信息公開三階段的要求:在環評開始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公告項目名稱及概要等信息;在環評進行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公告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范圍、程度以及主要預防措施等內容;在環評審批階段,環保部門應當公告已受理的環評文件簡要信息與審批結果;為保證公眾參與的有效性,明確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報審的環評報告書中附上對公眾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暫行辦法同時還對編制和審查各類開發建設規劃如何征求公眾意見做了相應規定。
潘岳表示,環保總局將以環境影響評價領域為突破口,建立一套覆蓋環保行政許可各領域、各層次的環境信息披露體系,用更加具體的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來保證公眾對環境事務的有效參與。(記者 顧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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