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境外捐贈的醫療器械必須是新品,并不得夾帶違禁物品。今天上午,中國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民政部4部門聯合發出公告,要求各地加強對進口捐贈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公告要求,凡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內的捐贈醫療器械,進口單位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并持該證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接受進口捐贈醫療器械的單位或其代理必須向使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進口檢驗。檢驗檢疫機構憑經核準有效的備案材料接受報檢,實施口岸查驗,使用地檢驗。
其中,對經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口捐贈的醫療器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后,受贈單位(或個人)方可使用。對判定不合格的進口捐贈的醫療器械,按照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或移交相關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公告要求,民間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對接受進口捐贈的民間組織須加強監督管理。對接受進口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捐贈的相關民間組織,尤其是涉及惡意向中國轉移醫療垃圾的,應予以嚴肅處理,直至撤銷其登記。(楊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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