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和國家環保總局2月20日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公布實施。今后,環保部門及其他國家機關及其行政工作人員,如因違反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而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或者面對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的事件時不作為,都將受到警告、記過乃至降級、撤職等處分。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不相協調的矛盾日益突出,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的現象在許多地方時有發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較為突出。《暫行規定》就是針對環境保護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由監察部和環保總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依據《環境保護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規定聯合制定的。
該《暫行規定》共16條,對立法宗旨、適用范圍、應受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處分量紀標準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確規定。《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法定條件、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環境審批、許可、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故后不按規定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拖延、推諉,致使事故擴大或延誤事故處理的,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環境違法違紀案件而不移送,致使違法違紀人員逃脫處分、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理的,以及其他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行為的,對其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分別作出了明確的處分規定。
監察部副部長、新聞發言人李玉賦指出,作為我國第一部關于環境保護處分方面的專門規章,《暫行規定》有三個顯著特點:第一,體現了依法行政、從嚴執政的要求。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暫行規定》對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的處分進行了明確規定,詳細列舉了當前比較突出或者比較普遍、需要嚴厲懲處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其中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有30余項,涉及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的規定有8項。第二,體現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要求。重在遏制當前各種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頻繁發生的勢頭,同時也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對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群眾反映較集中的環境污染問題,新增設了紀律處分規定。第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明確了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和處分量紀標準,處分的輕重與違法違紀行為承擔的紀律責任相適應。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祝光耀在講話中表示,執行《暫行規定》要先從大案要案的查處抓起。他透露,環保總局和監察部將在近期內再次通報一批掛牌督辦案件,并由監察部、環保總局直接聯合督辦。(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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