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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條例直面四大現實問題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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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條例直面四大現實問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涉艾人群

【核心條款】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八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條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相關事實】

北京佑安醫院的張可醫生向記者講述了他去年12月接觸到的一個最新案例:一名患者無意中將他的醫療報告放在辦公桌上,被同事發現了,很快被單位知道,并被開除了。

將女大學生朱力亞推上“公開自己”之路的也是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歧視。她說,對于艾滋病患者來說,歧視最可怕。

2004年4月~5月,是朱力亞人生最灰暗的一段時間。那時,她的老外男友被查出得了艾滋病。她陡然發現,除了自身極度恐懼之外,一種被隔離的感覺也強烈地籠罩著自己:“因為從那一天晚上開始我的一切自由都被限制了,不讓我到教室去上課,不讓我跟同學接觸、說話。他們還監視我去買了一次性的碗和筷子,而且用完了也不能四處丟。”

無奈之中,她幾乎想結束自己的生命。2004年9月,朱力亞被告知正式被確認為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學校雖然沒有開除她,但是事實上拒絕了她回學校上課的權利:“我也領了書。但是他們不讓我到教室上課,不讓住學校宿舍,而是建議我到外面租房子住。老師還告訴我,會給我一臺手提電腦,對我遠程授課?!?/p>

朱力亞今年7月就要畢業,開始尋找就業機會。她告訴記者,至今她也沒想清楚,是否要在找工作時袒露自己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份。

【專家點評】

恐懼、歧視是當前阻礙艾滋病防治工作最大的障礙,清華大學景軍教授說,此次國務院出臺的《艾滋病防治條例》,明確將禁止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寫入其中,是一大亮點。

他說,事實上,中國一直反對歧視艾滋病患者,對艾滋病患者在就業、入學、就醫等方面的權利很重視。但長期以來,社會對艾滋病患者的態度往往還是避之惟恐不及。

北京愛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所長萬延海說,當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后,并不會馬上發病死亡,而是成為艾滋病病毒攜帶者,他們與正常人毫無異樣,但仍然會傳染病毒,這是艾滋病最令人恐懼的,人們也由此對艾滋病產生了許多歧視。然而,對艾滋病病毒攜帶者來說,這種歧視卻比艾滋病本身更可怕,會滋生一些新問題。萬延海就提到了本報2004年的一篇報道中提供的一個例證:2003年4月21日,艾滋病患者李志星因忍受不了鄰居及家人的冷淡和歧視,先后殺害了鄰居李德華的妻子曹紅軒及兩個兒子李群立、李帥;李留松的妻子張靈芝和兒子李昂;李黨培的女兒李佳佳和兒子李勝;李獻軍的兒子李夢豪。此外,李志星還致李獻軍的妻子重傷。這4家的男人均因當時外出打工而逃過了這場劫難。受害者家屬雖然對李志星非常憤怒,但是,他們同時都提到,李志星并不是天生的殺人狂。在圍追李志星時,大伙兒就問他,為什么要殺這么多人,連小孩也不放過?李志星說:“誰讓你們瞧不起俺,誰讓你們的小孩不與俺的小孩說話,欺負我們家小孩?沒有時間了,否則我還要……”李獻軍告訴記者,當時李志星的左右鄰居中,4家就走空了3家――舉家外出打工,就是害怕被傳染上。剩下沒走的鄰居,也不敢和李志星一家來往。村里的大人一見到李志星就紛紛躲開,孩子見到李志星家的小孩要么跑,要么就圍著打。李志星發現,無論他借什么東西,鄰居都不再借給他了。李獻軍說,因為害怕被傳染,村里人不停地到村里和鄉里去反映情況,要求政府采取措施,將李志星一家隔離起來。李黨培就去反映過,因而他猜測,這也是導致李志星報復鄰居的重要原因。

不過,景軍教授說,歧視源于無知。此次出臺的《艾滋病防治條例》將艾滋病患者應該享有的權利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將能部分地抑制這一歧視現象,因為感染者如果在就業、入學、就醫等方面遭到歧視,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這是這一條例給感染者的一個維權武器,也是懸在繼續歧視艾滋病病人者頭上的一柄達摩克利斯劍。

北京佑安醫院艾滋病臨床醫療組組長吳昊說,對艾滋病病人來說,最可怕的歧視之一來自醫生和醫療機構。如一些醫院和醫生,在病人檢查出艾滋病后,往往既不告知本人,也不給予治療,而是找出各種理由將病人拒之門外,或讓患者到指定的傳染病醫院就醫。而傳染病醫院的??浦委熓窍鄬Ρ∪醯模鶗诱`病情。

但是,這種歧視無時無處不在。張可介紹,他年前剛接觸一個從東北來的艾滋病病毒攜帶者,患上了腸結核,本來在東北就可以開展治療手術,但是沒有一家醫院愿意為他提供方便,結果一拖再拖,直到病危,病人家屬才下決心到北京來,還是落到了佑安醫院,事實上耽擱了治療。對于這種額外的治療費用,因被拒絕治療而加重的病情,患者一直沒有一個合法的維權依據,這次出臺的條例,部分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吳昊說,艾滋病病人患上其他病,和其他病人一樣,有被治療的權利,因為他們僅僅是攜帶艾滋病病毒而已。而且艾滋病病毒的發作時間都要8~10年,這期間艾滋病人一樣會生病,一樣需要手術,但是就他所知,除了協和醫院,北京還沒有哪一家綜合性醫院收治艾滋病病人。

朱力亞說,從學校出來后,她參加了一個艾滋病人QQ小組,他們中絕大多數人,在查出艾滋病后都主動辭職離開了單位,因為單位事實上也沒有了他們的生存空間。

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感染內科副主任、艾滋病診療中心主任、衛生部艾滋病臨床專家組副組長李長生說,這個條例規定了艾滋病人在包括就業、結婚、上學等方面的權利,以及個人隱私必須受到保護,既體現了政府的人文關懷,也和國際規則接軌??梢灶A期,隨著條例的實施,會有更多的艾滋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也能有可能促進一些還沒有“暴露”的艾滋病患者“浮出水面”,從而真正得到救助,也能更好地促進全社會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但艾滋病防治協會法律政策工作委員會主任、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教授李盾認為,條例對什么是歧視缺乏定義,這就無法在實際工作中進行操作。

不宣傳防治艾滋病知識將受處罰

本報記者 萬興亞

【核心條款】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旅客列車和從事旅客運輸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顯著位置,設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張貼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組織發放艾滋病防治宣傳材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

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應當組織學生學習艾滋病防治知識。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開通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電話,向公眾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和指導。

【相關事實】

2005年第18個“世界艾滋病日”,零點調查公司對廣州等國內7大城市調查發現,目前城市居民艾滋病相關知識水平僅為52.5分,處于不及格水平。

在對2246名14歲~60歲常住居民入戶調查時,調查者列出了12個關于“艾滋病傳播途徑”、7個關于“艾滋病預防措施”的正確觀點,結果僅有3.7%的受訪者能夠完全正確地識別這19個正確觀點,能夠識別出10條以上的受訪者不足四成。用百分制衡量,7個城市居民艾滋病相關知識水平僅為52.5分。

另據有關單位對在中央黨校學習的400余名地廳級領導干部進行的調查,中國黨政領導干部對艾滋病及相關問題的認知程度較低,基本上處于“三盲”狀態。即:對艾滋病防治政策極少知曉,對艾滋病蔓延形勢估計不足,對艾滋病本身知之甚少。

【專家點評】

北京佑安醫院艾滋病臨床醫療組組長吳昊對零點調查公司提供的中國公眾對艾滋病的認知狀況一點都不陌生,也不感到奇怪。他說,艾滋病正在向我們逼近,但普通百姓對艾滋病的知識知之甚少,加強對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力度已經刻不容緩。

2月11日晚上,在北京電視臺一個艾滋病主題節目的錄制現場,他注意到一個細節:節目主持人問蚊蟲叮咬會不會傳染艾滋???結果現場很多觀眾都高高地舉起了手。吳昊教授說:“在首都北京,在艾滋病知識宣傳了這么多年后,在這么一個擁有高學歷的觀眾人群中,還有那么多人舉起了手,只能說明對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還不到位,還不深入,要繼續加強這方面的工作?!?/p>

吳昊醫生說,事實上宣傳艾滋病知識是一項長期工作,也是一項艱苦的工作。他給記者舉了一例子,我國第一個公開自己的患者身份的在校女大學生朱力亞,她對艾滋病知識的了解應該比較多了吧?但是就是她,居然都不知道民航飛機安檢不檢測艾滋病,而因為擔心被查出艾滋病被拒絕登機而放棄了一次乘坐飛機的機會。

張可也認為,加強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非常必要。他清楚地記得,去年夏天他到某省農村去考察時,還有農民問他:刮風能否傳染艾滋病?

吳昊說,艾滋病作為一種危害性極大的傳染病,沒有特殊藥物、疫苗,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實行全民預防??茖W預防來源于全面的了解。從條例的規定來看,政府不只是認識到了宣傳的重要性,而且將之具體化、罰責化,對于普及艾滋病知識,促進艾滋病防治工作將發揮重要作用。

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

本報記者 萬興亞

【核心條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艾滋病自愿咨詢和自愿檢測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工作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針對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況,積極穩妥地開展對吸毒成癮者的藥物維持治療工作,并有計劃地實施其他干預措施。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第三十一條 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對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監獄中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傳播。

對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防治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經費保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予以技術指導和配合。

【相關事實】

中國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中心研究員吳尊友將科學引進了艾滋病高危行為干預,在不同的高危人群中開展防治試點工作,探索了一系列適合中國國情的艾滋病防治措施,并及時在全國推廣應用。他介紹,我國在艾滋病防治方面也走了一條“引進”道路,先根據國外的成熟做法在國內先搞試點,試點成功后再推廣。目前中國政府已開始對高危人群實行行為干預措施,對于吸毒人員進行鎂沙酮替代治療和清潔針具交換措施;同時實行100%安全套措施,100%的娛樂場所參加,100%的“小姐”參加;直至這次用法規的形式肯定了行為干預的正確性。

他介紹,對艾滋病進行行為干預,包括推廣使用安全套、鎂沙酮替代治療以及針具交換。這在我國一直存在爭議。

他提到,直到去年12月,鄭州實施安全套“百分之百”計劃還引來爭議。河南省鄭州市政府此前態度鮮明地在賓館、飯店和美容美發、桑拿洗浴等場所的從業人員中,聲勢浩大地開展了“安全套使用率達100%”的工作。計生部門表態此舉是為防艾、為健康,不是與掃黃唱對臺戲。但是公安部門就認為“安全套百分之百”是尷尬的“雙刃劍”,有公安人士說,避孕套擺進賓館客房、美容美發場所,在一定程度上給違法的性行為交易提供了便利,有可能造成賣淫嫖娼現象的反彈。

吳尊友說,中國政府一直在嘗試行為干預的可能。從2004年開始,各級疾控中心都成立了“高危人群干預工作隊”。這個被專家們簡稱為“高干隊”的組織,擔負著對娛樂場所、吸毒人群、男同性戀人群進行行為干預的任務。

【專家點評】

艾滋病防治是一項敏感、政策性強、科學性強的工作。衛生部疾病控制司副司長郝陽認為,這一條例是對依法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個有益的立法嘗試,對各地制定艾滋病防治條例有極好的示范和借鑒作用。其中一個重要依據就是,該條例全面肯定各項艾滋病行為干預措施,規定推廣使用安全套、清潔針具交換、鎂沙酮維持療法等。同時他也表示,對于條例制定進程中仍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條例依然留有余地。他說,這些努力對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違反條例者將被追究責任

本報記者 萬興亞

【核心條款】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組織、領導、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職責,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

(三)對臨時應急采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于臨床的;

(四)未遵守標準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六)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

(七)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

(八)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事實】

吳昊介紹,在我國西部某省,已經出現過某廳局級干部,因防艾滋病不力被免職的案例。而對于醫療機構,出現這方面問題遭遇處罰和責任追究的案例,更為大家所熟知。吉林省德惠市的宋某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在2003年1月至2004年6月間,先后15次到血庫獻血竟都未被發現攜帶艾滋病病毒。后證實,先后有25人接受宋某血液,而通過血液和性傳播,宋某至少造成21人染上艾滋病病毒。長春市衛生局組織專家對德惠市中心血庫采供血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經初步調查,該血庫在采供血過程中存在嚴重短間隔采血、漏檢,檢驗未按試劑說明書要求執行,檢驗未進行室內質控及采血、檢驗、發血等工作環節記錄不規范等問題。長春市衛生局據此通報了對造成此次事件的德惠市衛生局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決定:局長受到撤銷黨委書記、局長職務處分,并撤銷其德惠市市委候補委員職務;副局長受到留黨察看兩年、撤銷副局長職務處分;醫政科代理科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醫政科科長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降級處分;原德惠市醫院院長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醫院副院長受到開除黨籍、撤銷副院長職務處分;原德惠市中心血庫主任受到開除黨籍、撤銷職務處分,并被刑事拘留;該血庫副主任等10人也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點評】

衛生部疾病控制司副司長郝陽說,在他看來,條例的第一個意義就是把政府的職責明確下來了。他說,過去在艾滋病防治委員會的工作分工上,雖然已經進行了劃分,但是這次以法規的形式加以固定,其意義很大。

他說,去年我國艾滋病日的主題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諾”,主要就是要求政府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減輕艾滋病的危害。至2005年9月,全國累計報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35630例,這與現在估定的65萬的感染者人數相差較大。之所以出現這一情況,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擔心報告疫情上升會影響政績,影響地方經濟發展。這給落實防治政策措施、控制艾滋病傳播造成很大困難。條例出臺后,這種情況將會有所改變,各級政府的許多行為都將得到規范。

景軍教授則注意到,此次條例直接提出:“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也要追究責任。他認為,這是對絕大多數醫院的一個巨大挑戰。

景軍教授說,年前,北京某健康類媒體記者打扮成艾滋病人到京城6家醫院治療感冒,結果無一例外被拒,這顯然是對艾滋病患者的排斥。據他所知,國務院此次拒絕了很多醫療單位提出的反對意見,用規章告誡這些醫院,應該學習國外的普遍防護原則,而不是推諉治療責任。(本報記者 萬興亞 劉芳)

來源:中國青年報

艾滋病防治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57號

《艾滋病防治條例》已經2006年1月18日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2006年1月2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艾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艾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加強宣傳教育,采取行為干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發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業,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對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贈,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進行行為干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提供關懷和救助。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艾滋病預防、診斷、治療等有關的科學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和支持開展傳統醫藥以及傳統醫藥與現代醫藥相結合防治艾滋病的臨床治療與研究。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第二章宣傳教育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以及關懷和不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宣傳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會環境。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旅客列車和從事旅客運輸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顯著位置,設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張貼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組織發放艾滋病防治宣傳材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醫務人員在開展艾滋病、性病等相關疾病咨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

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應當組織學生學習艾滋病防治知識。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計劃生育宣傳和技術服務網絡,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向育齡人群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時,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從事勞務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對進城務工人員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出入境口岸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出入境人員有針對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指導。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納入婦女兒童工作內容,提高婦女預防艾滋病的意識和能力,組織紅十字會會員和紅十字會志愿者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詢、指導和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支持本單位從業人員參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開通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電話,向公眾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和指導。

第三章預防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監測網絡。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艾滋病監測和專題調查,掌握艾滋病疫情變化情況和流行趨勢。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艾滋病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開展監測活動。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出入境人員進行艾滋病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艾滋病自愿咨詢和自愿檢測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詢和檢測辦法,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預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規定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承擔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規范,確定承擔出入境人員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的流行情況,制定措施,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艾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幫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改變行為。

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行為干預措施,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工作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針對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況,積極穩妥地開展對吸毒成癮者的藥物維持治療工作,并有計劃地實施其他干預措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絡。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第三十條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定期進行相關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經營者應當查驗其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對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監獄中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傳播。

對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防治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經費保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予以技術指導和配合。

第三十二條對衛生技術人員和在執行公務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遵守標準防護原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

第三十五條血站、單采血漿站應當對采集的人體血液、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不得向醫療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應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

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應當在原料血漿投料生產前對每一份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漿,不得作為原料血漿投料生產。

醫療機構應當對因應急用血而臨時采集的血液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進行核查;對未經艾滋病檢測、核查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學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準;進口人體血液制品,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準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應當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第三十八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對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及時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療與救助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

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第四十二條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方案的規定,對孕產婦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檢測,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咨詢、產前指導、阻斷、治療、產后訪視、嬰兒隨訪和檢測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關懷、救助措施:

(一)向農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藥品;

(二)對農村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藥品的費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治療和咨詢。

第四十五條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免收雜費、書本費;接受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應當減免學費等相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困難并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給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扶持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和完善艾滋病預防、檢測、控制、治療和救助服務網絡的建設,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專業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將艾滋病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的職責,負責艾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宣傳、培訓、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在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項目,并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儲備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藥品、檢測試劑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組織、領導、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職責,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職責的;

(二)對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關失職、瀆職行為。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宣傳教育、預防控制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

(三)對臨時應急采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于臨床的;

(四)未遵守標準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六)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

(七)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

(八)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七條血站、單采血漿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獻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血站、單采血漿站的執業許可證:

(一)對采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發現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采集的;

(二)將未經艾滋病檢測的人體血液、血漿,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九條未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準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進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禁止入境或者監督銷毀。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進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血站、單采血漿站、醫療衛生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六十二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艾滋病,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

對吸毒成癮者的藥物維持治療,是指在批準開辦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衛生機構中,選用合適的藥物,對吸毒成癮者進行維持治療,以減輕對毒品的依賴,減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擴散,減少毒品成癮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發的犯罪。

標準防護原則,是指醫務人員將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體液以及被血液、其他體液污染的物品均視為具有傳染性的病原物質,醫務人員在接觸這些物質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是指有賣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為、注射吸毒等危險行為的人群。

艾滋病監測,是指連續、系統地收集各類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關因素的分布資料,對這些資料綜合分析,為有關部門制定預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和依據,并對預防控制措施進行效果評價。

艾滋病檢測,是指采用實驗室方法對人體血液、其他體液、組織器官、血液衍生物等進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體及相關免疫指標檢測,包括監測、檢驗檢疫、自愿咨詢檢測、臨床診斷、血液及血液制品篩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檢測。

行為干預措施,是指能夠有效減少艾滋病傳播的各種措施,包括:針對經注射吸毒傳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維持治療等措施;針對經性傳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廣使用措施,以及規范、方便的性病診療措施;針對母嬰傳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藥物預防和人工代乳品喂養等措施;早期發現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險行為改變的自愿咨詢檢測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個人規范意識以及減少危險行為的針對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1988年1月14日由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旅游局、原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發布的《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2月12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艾滋病防治條例答記者問

人民網記者吳兢

防治艾滋病,全球性難題。

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的年度疫情報告顯示,2005年度全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總人數已達4030萬。我國形勢也很嚴峻,截至2005年年底已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約65萬人。

為加大對艾滋病的防治力度,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57號國務院令,公布《艾滋病防治條例》(以下稱條例)。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政府主導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

記者:艾滋病是我國重點防治的重大傳染病,其防治工作比較特殊和復雜。請您介紹一下在制定條例時把握的總體思路。

負責人:艾滋病的傳播,與人的行為密切相關;艾滋病的防治,不僅是公共衛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針對艾滋病防治的特點,總結國內外艾滋病防治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借鑒國外好的做法,我們在制定條例時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

第一,在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度的設定上,我們著重控制艾滋病傳播的社會行為因素,重點規范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的高危險行為,通過推廣行為干預措施,使全社會幫助他們改變高危險行為。

第二,政府主導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戒毒、打擊賣淫嫖娼工作相協調。

第四,預防為主、宣傳教育為主是我國艾滋病控制的工作方針。

第五,處理好保護特殊人群的合法權益與采取控制措施的關系。

艾滋病病人的五項權利和五項義務

記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也應當有自己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兩者之間,法律如何平衡?

負責人:如何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人權,并實現其權利義務的平衡,是制定條例過程中重點研究的問題。條例對此做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權利。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有關信息;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國家實行艾滋病自愿咨詢和檢測制度??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二是規定義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就醫時,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

記者:條例強調對普通民眾、重點人群和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的宣傳教育,請您具體介紹。

負責人:條例設專章規定了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制度:

一是強調對公眾的普及性宣傳教育。規定:在公共場所以及旅客列車等交通工具的顯著位置,設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張貼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等。

二是加強對學生、育齡人群、進城務工人員、婦女等重點人群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規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等。

三是加強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的咨詢、指導和宣傳教育。規定:醫務人員在開展艾滋病、性病等相關疾病咨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等。

推廣使用安全套等干預措施

記者:條例在開展行為干預、加強對醫療行為以及血液制品的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負責人:預防控制制度是建立完善的艾滋病防治體系的關鍵和基礎,條例在六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建立健全艾滋病監測制度;二是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行為干預措施;三是把推廣使用安全套、推進對吸毒成癮者的藥物維持治療等干預措施作為制度予以明確;四是強調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檢測行為的規范化管理,防止發生艾滋病的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五是嚴格規范血站、單采血漿站、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采供血行為和生產行為,保證血液、血漿和血液制品的安全;六是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等。

財政提供經費保障

記者:在艾滋病防治的財政保障方面,條例有哪些專門的規定?

負責人:條例設專章規定了艾滋病防治的財政支持措施。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負責艾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中央財政對在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三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四免一關懷”寫入法規

記者:我國政府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承諾實行“四免一關懷”政策。條例對此如何體現?

負責人:條例將“四免一關懷”這一政策制度化,規定: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孕產婦采取關懷、治療和救助措施,對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減免相應的教育費用,對生活困難并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給予生活救助,對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扶持其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工作。

中國防治艾滋病大事記

1986年,國家衛生部成立了艾滋病預防工作小組。

1988年,頒布了《艾滋病檢測管理的若干規定》。

1990年,成立了國家預防和控制艾滋病專家委員會。中國現在已經在重要城市建立了多個HIV病毒檢測實驗室及60個哨點監測站,定期對性病門診病人、婦教所、戒毒所、卡車司機等高危人群進行血清檢測。

1995年,下發了《關于加強預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見》。

1997年,制定了中長期規劃,此外還有《關于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見》、《傳染病防治法》、《獻血法》、《預防艾滋病性病宣傳教育原則》等。

2003年9月22日,衛生部高強副部長在聯合國艾滋病特殊會議上向世界作出了“中國四免一關懷”的政策承諾,成為我國艾滋病藥物治療工作的轉折點。

2003年12月1日,溫家寶總理前往北京地壇醫院看望艾滋病患者。

2004年全國艾滋病工作會議要求各省負責衛生工作的副省長和衛生廳廳長必須親自出席;“國家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級別上升,直接由衛生部管理,吳儀副總理親自掛帥。

2004年11月30日下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前往北京佑安醫院看望艾滋病患者,主動與艾滋病患者握手。而幾天前,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衛生部關于艾滋病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堅決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

2006年2月12日,國務院頒布《艾滋病防治條例》。

(張凌整理)

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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