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通知》,明確在浙江省范圍內針對各類困難群眾的困難程度和救助需求,實施分層、分類救助,使困難群眾能一起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此舉目前在全國尚屬首創。
“低保”標準將動態調整
《通知》首次明確規定,各地要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和物價上漲水平相適應的正常增長機制,在應保盡保的前提下,適時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0%確定,2006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按2005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調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則上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確定。
人均“低保”補差不少于30元
依靠做社區保安的微薄收入維持生計的湖州低保戶陳軍,過去每個月能拿到的低保補差額僅20元,這種尷尬現象今后將不再出現。《通知》規定,從明年起,按差額發放的保障金一般不少于月人均30元。其中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救助對象,可全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救助的“夾心層”要納入政府保障
救助的“夾心層”指的是生活水平接近或略高于低保標準的人或家庭。盡管浙江省杭州、紹興等經濟發達地區已經開展了分層分類救助工作,將家庭收入雖高于低保標準,但仍生活困難的群眾納入規范化的政府救助體系,但在浙江省范圍內全面實施尚屬首次。浙江省民政廳救災救濟處處長黃元龍表示,此舉目前在全國也屬首創。
《通知》規定,各級政府應合理確定救助層次,并分別確定各層次的救助標準。救助層次和標準由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確定。除了合理分層救助外,各級政府還應根據困難群眾致貧、致困的不同情況,實施分類救助。
提高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
《通知》規定,各地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與就業、社會保險政策的銜接,做到應保盡保,即征即保,對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比照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免費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明年各地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調整提高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標準,調整幅度原則上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水平。
降低醫療救助門檻
為了讓更多困難群眾能享受醫療救助,《通知》明確各地要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醫療救助標準,各地當年的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結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內,同時應充分考慮救助對象支付醫療費用的實際困難,逐步調低起補標準,擴大困難群眾受益面。
各地還要在完善新型農村醫療合作制度和現有醫療服務的基礎上,為參保農民提供兩年一次的免費健康體檢;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模式,研究制定針對城鎮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保障政策,浙江省明年將啟動試點工作。
加大對困難家庭子女就學救助力度
《通知》規定,對于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機構監護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未成年人以及殘疾學生,免收義務教育階段的課本費、作業本費、住宿費、借讀費和高中階段教育的學費、代管費。
《通知》要求加大對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1500元以下和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家庭的子女的扶持,其免費項目和標準由各地根據財力狀況決定;因受災、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根據家庭困難情況,緩交、減交或免交有關費用。推行“教育券”制度,由教育部門直接發放到救助的學生,確保困難家庭學生上學。公辦高校要按學費收入的10%提取建立助學基金,用于貧困學生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和助學貸款風險準備金。
對人均住房12平方米以下的困難家庭予以救助
浙江省城鎮明年要全面實施廉租房制度,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的困難家庭予以住房救助。明年底是全面完成3年的1萬戶殘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務的最后時間;各地還要充分利用農村現有的閑置房,通過村組織租用、置換等方式,為農村困難家庭解決住房困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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