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月22日電(記者齊中熙)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制訂并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對于外界普遍關注的管理層成員持股問題,《實施意見》雖然肯定了其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本企業股權,但也做了相當嚴格的限定,同時規定管理層的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
對于什么樣的管理層成員可以持股,《實施意見》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實施改制,應嚴格控制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以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的股權。凡通過公開招聘、企業內部競爭上崗等方式競聘上崗或對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管理層成員,可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本企業股權,但管理層的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
“管理層持有企業非控股股權的激勵與約束作用,在國外一些大企業中得到了驗證,是一些市場經濟國家激勵與約束企業管理層的重要制度,從我國一些國有大企業的實踐看,效果也不錯。”國資委負責人解釋說。
他說,只要嚴格控制、規范操作,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企業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持有本企業少量股權,一般不會導致內部人控制和國有資產流失,可能有利于促進對其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建立。
《實施意見》規定,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管理層成員,不得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改制企業的股權:
一是經審計認定對改制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二是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改制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企業凈資產的;三是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值以及國有產權折股價的;四是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中重大事項的;五是無法提供持股資金來源合法相關證明的。
管理層成員擬通過增資擴股持有企業股權的,不得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中的重大事項。管理層持股必須提供資金來源合法的相關證明,必須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為標的物通過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資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間接持有企業股權。
“管理層”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持股”,不包括對管理層實施的獎勵股權或股票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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