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黃河蘭州段油污染事件查明事故原因
5月22日,甘肅省環保局通報了“5·18”黃河蘭州段油污染事件調查處理情況。通報指出:造成此次事故的污染源為中石油蘭州石化公司陳官營緩沖池,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為石油類,其對黃河蘭州、白銀段水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同時,蘭州石化公司決定免去直接責任人蘭州石化公司東區污水處理車間主任的職務,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此次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東區動力廠主管副廠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就此做檢查;對東區動力廠廠長和公司安全環保處處長予以通報批評。
緩沖池是罪魁禍首
經省市環保部門檢查、核實,確認造成此次事故的污染源為中石油蘭州石化公司陳官營緩沖池。5月16日至18日,該公司西區化工生產停產改造,致使油污干管管內壓力降低,阻力減小,致使緩沖池內污水排放速度加快,操作人員未能及時發現池內水位的變化情況,從而未能相應調節緩沖池出口閥開度,最終導致池內液位下降,池面部分浮渣經油污干管出水帶入黃河。經核實,5月18日17時至19日21時,28小時內油污干管排放固型渣油有6-7噸,石油類約2.6噸。
黃河蘭州、白銀段油污超標
據對排污口水樣檢測,5月19日21時石油類超標2.1倍,5月19日18時超標1.7倍;排污口下游約1公里的包蘭橋黃河斷面5月19日17時超標2.4倍;下游約7公里的黃河蘭州段出境斷面,19日16時30分超標1.4倍。20日,包蘭橋和安平橋斷面超標均為0.4倍油污干管石油類超標3.5倍。21日,包蘭橋和安平橋斷面分別超標0.4和0.2倍,油污干管石油類超標2.7倍。5月19日17時至20日11時,白銀市環境監測站按照省環保局的要求,對進入白銀市上游的黃河水質進行了石油類檢測。結果表明,19日大峽電廠壩址上下游石油類分別超標2.98和3.88倍,20日青城橋斷面河中心石油類超標0.94倍。
“事件”引起有關各方高度重視
“5·18”黃河蘭州段油污染事件引起了國家環保總局、省市政府和中石油總公司領導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國家環保總局汪紀戎副局長對查處工作做批示,中石油總公司派出督查組現場監督事故處理。5月19日下午,省政府楊志明副省長在省環保局趙偉民局長、王新中副局長以及蘭州市政府楊在溪副市長,蘭州市環保局、中國石油蘭州石化公司領導的陪同下來到雁兒灣污染處,了解了黃河污染情況。事件發生后,省環保局趙偉民局長、張政民副局長以及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蘭州雁兒灣黃河水面污染現場,同蘭州市及西固區環保局領導共同進行實地調查,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
同時,中石油蘭州石化公司周國勛總經理等聞訊后也立即趕赴現場,迅速組織、出動150多人和車輛進行現場清污工作,在排污口回水灣等處清理出粘稠狀黑色油污5噸多,并對排污口至大峽電廠大壩黃河段污染情況進行巡查和清理。并在油污干管排放口所在回水灣入河口搭建了隔油網架。截至目前,已基本清除和控制了油污污染。
依法罰款并嚴懲責任人
就“5·18”黃河蘭州段油污染事件,省環保局依據《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條款,對違法向黃河排放含油廢水的中國石油蘭州石化工司,處以10萬元罰款;要求蘭州石化工司限期整治緩沖池污染,保證整改工作在5個月內完成,在緩沖池整改期間,由蘭州市環保局根據國家有關排污收費標準,加倍征收超標排污費。
同時,蘭州石化工司決定免去此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蘭州石化工司東區動力廠污水處理車間主任的職務,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此次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東區動力廠主管副廠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在公司領導會上做出檢查;對東區動力廠廠長和安全環保處處長予以通報批評。
吸取教訓杜絕污染“母親河”
黃河蘭州段近期內接連發生了“4.22”和“5·18”兩次嚴重油污染事件,溫家寶總理、陸浩省長等國務院和省政府領導就做好黃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多次做出了批示,全國人大也就此提出了議案。吸取教訓,省環保局對加強黃河甘肅段水污染防治提出了具體措施。
要采取各種宣傳措施,使黃河水污染工作的重要意義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環保知識深入人心;加快蘭州市雁兒灣等四座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對重點排污單位和一般排污單位強化執法監察,及時處理擅自停運污染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盡快建成黃河甘肅段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監控網絡,提高環保部門監測監控能力,改變以現場執法檢查為主的傳統監察方式,從根本上扭轉重大污染事件信息反饋和查處工作滯后被動的局面。本報記者于青元 劉志廣
兩起油污染事件引發沿黃大檢查
5月22日,記者從蘭州市環保局獲悉,我省環保部門將以“4.22黃河油污事件”和“5.18黃河油污染事件”為契機,組織一次沿黃排污情況大檢查。
據悉,這次執法大檢查將由省環保局具體組織,市環保局將邀請省、市監察、城建、經貿和新聞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沿黃重點工業企業、醫院、城市污水處理廠和其他排污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及時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可行的整改方案。(文/于青元 劉志廣)
《蘭州晨報》 20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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