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公安部等8部門13日聯合通知,要求全面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建立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登記核查制度,對非法使用童工者加大處罰力度。
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并進行錄用登記。錄用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被錄用人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證號碼、個人勞動合同登記號碼等基本情況。用人單位應妥善保管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等有關資料,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否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進行處罰。
通知強調,在查處使用童工案件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有關罰款標準予以處罰,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在具體處罰中,對使用童工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勞動保障部等8部門還要求,職業中介機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做好對傷殘童工的一次性賠償工作,切實保障傷殘童工的合法利益;做好對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管理工作,明確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推行勞動預備制度,提高公民的勞動素質。
8部門在通知中對原規定使用童工的主體進一步予以明確,排除了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家庭勞動、家務勞動等未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將禁止使用童工的主體限定為用人單位,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新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制定實施,對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維護少年兒童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新華網 20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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