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3年起,經營者如果存在情節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將面臨被責令停業整頓最長不超過7天的處罰。
國家計委日前就價格違法經營者停業整頓的有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據有關人士介紹,經營者存在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或者有《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等價格違法行為,并且情節嚴重,價格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業整頓?!扒楣潎乐亍卑ㄎ宸N情形:社會影響較大,屢查屢犯,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這位人士說,責令價格違法經營者停業整頓,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責令停業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7天。經營者在停業整頓期間,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落實整改措施。如果經營者阻撓、妨礙價格主管部門落實停業整頓處罰決定,價格主管部門可提請公安部門給予處罰;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價格違法經營者拒絕履行停業整頓處罰決定繼續營業的,價格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停業整頓日期從法院強制執行生效之日起計算。
價格主管部門做出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經營者有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經營者要求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充分聽取經營者的意見,組織聽證。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
新華社 200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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