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業:
1,允許外國企業在中國成立合資、合作企業;
2,合資、合作企業注冊資本金水平高于國內企業注冊資本金的水平;
3,合資、合作企業要承擔一定比例的外資工程;
4,不允許外國企業不在中國國內設立分支機構而直接承攬工程。
加入WTO后五年內開始允許外商成立獨資企業。加入WTO后三年內開始允許外商成立獨資企業,但只能承攬以下工程:
(1)全部由外國投資、贈款或外國投資和贈款建設的工程;
(2)我國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并采取國際招標的工程;
(3)外商投資占50%(含)以上的中外合資、合作建設的工程;
(4)國內建筑業難以單獨完成的國內投資建設的工程,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與國內建筑企業聯合總承包或分包。
合資合作企業在三年內開始享受國民待遇。
二,勘察設計咨詢業:
1,允許外國企業在中國成立合資、合作企業;
2,進入中國從事設計的建筑師、工程師及企業必須是在本國從事設計工作的注冊建筑師、工程及注冊企業。
加入WTO后五年內開始允許外商成立獨資企業。
三,標準定額及其工程服務:
1,允許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合資、合作企業;
2,進入中國的個人及企業必須是在該國從事該行業工作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及注冊企業。
加入WTO后五年內開始允許外商成立獨資企業。
四,房地產業:
1,從事房地產業開發的企業,除高檔房地產項目(高檔賓館、高檔公寓、高爾夫球場等)不允許外商獨資外,其他房地產項目沒有限制;
2,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方面(包括房地產估價、物業管理、中介服務等)允許外商成立合資、合作企業。
加入WTO后五年內開始允許外資成立獨資企業。
五,城市規劃:
1,我國城市總體規劃不對外開放;
2,除城市總體規劃外的規劃領域,允許外商在中國成立合資、合作企業;
3,進入中國的個人及企業必須是在本國從事規劃工作的注冊規劃師和注冊企業。
《經濟日報》 200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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