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日公布的國務院令第3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已經2001年10月31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共六章五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傾銷與損害、反傾銷調查、反傾銷措施、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與復審以及附則等。
根據《條例》,進口產品以傾銷方式進入我國,并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將依據此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
《條例》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條例提出了三大類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稅。條例規定,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9個月。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適當延長。
新華網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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