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印刷業管理條例》于2001年8月2日以第315號國務院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記者就《條例》的修訂情況,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對原《條例》進行修改?
法制辦負責人:1997年5月1日起實施的原《印刷業管理條例》,對于規范印刷業管理,打擊非法印刷活動,保障印刷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化和開放的擴大,印刷業在發展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原《條例》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主要是:(1)對盜印注冊商標,偽造、變造各種證件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防范打擊措施不夠嚴密、打擊力度不夠,難以有力遏制制假、販假等違法犯罪活動,不能適應規范印刷業經營秩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2)對外開放的規定不能適應印刷業發展的需要;(3)印刷業行政管理體制的規定不能適應我國政府機構改革的要求。總結原《條例》施行以來的實踐經驗,根據規范和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對原《條例》進行適當修訂,是迫切需要的。
問:《條例》修訂的內容主要有哪幾方面?
法制辦負責人:此次修訂,主要修改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為嚴密防范和嚴厲打擊盜印注冊商標和偽造、變造各種證件等違法犯罪活動,明確了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管理措施,嚴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印刷管理制度,并對個人的印刷經營活動范圍進行了限制;(2)根據實際需要適度擴大印刷業的對外開放,在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的基礎上,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3)簡化行政許可手續,減少不必要的審批事項,明確行政部門完成審批的時間,統一印刷經營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完善對印刷業的行政管理制度;(4)充實和完善法律責任,強化對印刷業經營者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
問:為什么繼續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負責人:改革開放以來,印刷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許多問題:(1)一些地區印刷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2)一些印刷企業受經濟利益驅動,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印刷假證件、侵權注冊商標標識、虛假廣告和仿冒他人包裝裝潢的印刷品;(3)一些單位和個人無證無照或者證照不全非法經營印刷業務,造成印刷市場混亂。印刷經營許可制度在避免低水平的重復建設、掌握印刷企業經營動態、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經營活動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條例》修訂規定繼續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
問:修訂后的《條例》對注冊商標標識印刷的管理有何新規定?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負責人:鑒于現實生活中非法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活動猖獗,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成為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源頭之一,此次修訂增加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刷企業應當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 ”“國家對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另有規定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問:修訂后的《條例》對證件印刷的管理有何新規定?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負責人:鑒于現實生活中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專用證件的違法犯罪活動猖獗,為了打擊詐騙活動,此次修訂對印刷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專用證件的活動規定了嚴格的管理措施,規定:印刷“ 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托印刷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托印刷證明。”為了防止印刷企業和個人偽造、變造證件,并規定:印刷企業對印刷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印件不得保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的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還增加規定:“印刷企業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同時,為了保證文件、證件等其他印刷品印刷活動的嚴肅性,增加規定:“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不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不得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問:修訂后的《條例》對印刷經營活動的管理有何新規定?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負責人:首先,要求印刷業經營者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即“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其次,明確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再次,延長留存出版物樣本備查的期間為2年,便于對印刷企業印刷出版物活動的事后監督。最后,還對印刷企業印刷宗教內容的印刷品、布告、通告、證件以及印刷境外文件、資料、證件、名片等印刷品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問:修訂后的《條例》對印刷業的對外開放有什么影響?
法制辦負責人:原《條例》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但禁止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各類印刷企業。根據印刷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規定: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這一規定,擴大了印刷業對外開放的范圍,對吸引外資、促進我國印刷業健康發展,將產生積極影響。
問:修訂后的《條例》對完善印刷業的行政管理有何新規定?
法制辦負責人:首先,為減輕企業負擔,將出版物印制許可證、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許可證和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歸并為一項許可證,即印刷經營許可證。其次,減少了行政部門不必要的審批事項。再次,為規范審批程序,督促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明確了行政部門完成審批的時間,規定:“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準設立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相對人的其他申請也有類似規定。最后,將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統一為出版行政部門,以防止政出多門。
問:修訂后的《條例》在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方面有何新舉措?
法制辦負責人:為了有力打擊印刷違法犯罪活動,新《條例》不僅強調印刷業經營者要依法經營,也強調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此次修訂從印刷業經營者和審批機關兩方面,完善并強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首先,強化了對印刷業經營者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增加了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種類,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了處罰手段。其次,加強審批機關的責任,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進行了規定。
新華社 20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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