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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屋:高風險換低房價 購房者權益難保障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7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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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能否合法 結論不宜早下

“不少人認為隨著物權法出臺,公民的財產權利被全面肯定,‘小產權’房也會被法律所認可,最終可以轉化為合法的產權房。其實這是對物權法的誤解,目前下定論還為時過早。”針對目前極為惹眼的“小產權”房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房地產法教授趙紅梅,今天向記者表明了自己的觀點。

記者了解到,隨著建設部不久前叫停“小產權”房建設,由此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正困擾著那些已經和準備購買“小產權”房的人們,他們期望此次整頓最終能讓“小產權”房順勢合法化。

而針對高風險換低房價帶來的重重法律疑問,相當一部分學者基于我國的社會現實,認為“集體土地入市”涉及到一系列重大的理論與利益調節問題,應謹慎從事。

違法所得是否能被沒收 買房者權益如何保障 最終合法化要待何時

“小產權”房熱銷背后法律疑問重重

北京的“小產權”房最近似乎特別惹眼。先是一些房地產研究機構驚呼,北京四百多個在售樓盤中,“小產權”項目面積已約占可售總面積的三分之一,供銷兩旺;6月18日,作為國家房地產主管行政部門,建設部正式發布風險提示:“小產權”房屋無法辦理權屬證明,不受法律保護;6月25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安家盛又公開表示,北京已開始全面調查“小產權”房屋,違規項目要停工停售。

就像誰都知道股市有風險,炒股依然充滿誘惑一樣,在各大門戶網站房產頻道不斷閃爍的那句“分清小產權,購房需謹慎”的標語下,各式各樣的“小產權”樓盤廣告仍光鮮耀人,樓盤展示、交通介紹、戶型推薦、業主論壇一應俱全,大批的留言記錄著市民們對“小產權”房的熱情關注。

一邊是熱銷,一邊是停售警告,北京“小產權”房以非法之身熱賣,遮掩不了背后重重法律疑問。

風險意料之中?

高風險換來低房價的選擇

明年就要退休的老張,正琢磨著買個新房。眼見房價一路飆升,現在居住的兩居室又要留給兒子結婚,老兩口想來想去決定到近郊買個“小產權”房,反正退休了養老,郊區空氣也比城里好。最關鍵的是,手頭攢的三四十萬塊錢,五環之內連個客廳也買不下,而“小產權”房則可以買到上百平米。

“購買理由就是兩個字:便宜。”北京知名房地產律師秦兵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居住是公民的基本需求,當一部分人無法承擔過高房價時,就只能選擇雖然風險高但價格低的‘小產權’房來‘自救’了。”

建設部辦公廳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雖然建設部正式發布了風險提示,但這并不意味著建設部承認了“小產權”房的法律地位,“小產權”只是民間的一種約定俗成的說法。

據了解,目前社會上對“小產權”房有不同的解釋,最通常的說法是按房屋權屬證明的發證機關來區分。即由國家統一制作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叫“大產權”房;由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私自制作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甚至“榮譽村民證書”的,則被稱作“小產權”房,也叫“鄉產權”或“村產權”。

中國政法大學房地產法教授趙紅梅介紹說,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土地一般歸村集體所有,其中,村民經依法審批可獲取宅基地修建房屋居住,但僅限農民自住,或者轉讓給本村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他村民。如果要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興建商品房并出售,則必須先經由國家征收,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再由國家出讓給開發商,開發商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等稅費,最后建房后出售給購房人。

但是,現在相當一部分村集體以舊村改造的名義立項,獲得規劃審批,以超過村民實際家庭數多得多的數量申請宅基地用地指標,然后將多建造出的村民住宅拿到市場上公開出售。還有些開發商直接從村集體手中買取宅基地用地指標,建造住宅后,以商品房的名義在市場上公開出售。

“‘小產權’房就這樣形成了。這些住宅因沒有依法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市設施配套費(俗稱大市政費)和其他稅費,因而價格相比真正的商品房便宜很多。”趙紅梅說。

據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的最新數據顯示,今年5月,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上漲6.4%,創下18個月來的新高。北京的新房價格漲幅連續數月超過10%。北京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公司分析認為,一年前北京周邊郊區的商品房價格也不過每平方米兩三千元,比“小產權”房高不了多少;而一年后的今天,商品房價格急劇攀升、二手房交易稅費逐漸完善,“小產權”房的價格優勢一下子就凸顯了出來。

“對大部分購買‘小產權’房的人來說,風險根本就是意料之中的。”秦兵認為,“如果同地段產權完整的商品房同樣價格,‘小產權’房自然會銷聲匿跡。”

法不責眾?

尚無一起沒收違法所得信息

買薈萃園的決定一直讓王芳(化名)很懊悔,這個北京通州區梨園鎮大馬莊村開發的“小產權”樓盤,不僅項目資金被挪用導致工程停工,業主們遲遲不能入住,而且“小產權”的性質讓他們的維權也處處碰壁。當時她還不知道,“小產權”房不是商品房,不能買賣,所謂的“產權證”也不具有商品房產權證的法律效力,出售者并不具有進行合法交易的主體資格。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小產權”房的銷售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這就為認定“小產權”房銷售違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不僅如此,我國現有法律對出售“小產權”房的處罰也有明確規定,至少要沒收違法所得。但時至今日,尚未有一起因出售“小產權”房而遭沒收違法所得的公開報道見諸媒體。趙紅梅認為,對于目前已蔚然成風的“小產權”房買賣,確實存在著因所謂的“法不責眾”而不了了之的現象。

她認為,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單靠政府監管還不行,需要很多方面的配套工作。當然,嚴格依法行政、嚴格司法,將規制土地違法行為視為公權機構的一項必須履行的職權與職責,而不是可自由行使的權利,是遏制違法行為的主要手段。

然而,對于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將對“小產權”房停工停售的嚴厲表態,業內也有爭議。秦兵表示,“小產權”房的根源還在于市場需求,加劇商品房價格高漲的違法違規問題更值得人們深思,政府單純要求“小產權”房停工停售,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甚至有觀點認為,目前大多數“小產權”房的購房者只是自住的中低收入者而非炒家,他們寧愿以低價、產權殘缺的方式,換回一套合適的住房。“小產權”房的公開交易已有相當規模,一旦合法渠道遭禁,很可能會被地下市場取而代之,以買賣雙方認可的潛規則繼續交易。

買了活該?

已購房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趙紅梅建議,應當從不正當競爭的角度來認識“小產權”房的危害性。國家應盡快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使交了稅費、取得正當合法手續的開發商,能夠基于維護其團體共同利益、進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對“小產權”房的銷售者提起公益訴訟。

不過,相對合法開發商而言,人們現在更為關心的是那些已經購買了“小產權”房的消費者權益如何保障。

網友“賣房客”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為了孩子上學方便,他決定把房子賣掉去學校附近買個二手房,可是和買主都談妥了他才發現,自己的房子因為是“小產權”不能更名。

秦兵告訴記者,購買“小產權”房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拿不到國家房產部門發放的、能夠得到法律保護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不能進行流轉、交易;沒有房屋質量等的售后保證;開發商資金可能因無銀行等機構監管而流失,從而造成房屋交付延遲4個方面。

事實上,“賣房客”的遭遇并非特例,有關“小產權”樓盤延遲交房、難以轉讓、質量缺乏保證等糾紛的報道時常可見。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小產權”房的情況非常復雜,一般正規的房地產中介都不會接受“小產權”的房源,也不會為“小產權”二手房提供中介服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而一旦認定合同無效,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售者因無效合同取得的房款,應當返還給購房者;出售者一方對于締結合同有過錯的,應當賠償購房者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一旦‘小產權’房購房者與出售方產生糾紛,起訴至法院或提起仲裁,要注意把握好時機。”趙紅梅建議,在起訴或提起仲裁時,出售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雙方締結的買賣合同都將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如果購房者買房時被隱瞞了“小產權”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則規定,出售者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雙方簽訂了無效合同的,購房者可以請求雙倍返還購房款。

終將合法化?

專家稱只是一種愿望而已

買了“小產權”房,將來會怎么樣?秦兵認為,即將實施的物權法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設定了相當大的權限,“小產權”房轉為真正擁有產權的房屋將是大勢所趨。

這種觀點得到相當一部分“小產權”房購房者的認同,不少人在采訪中表示,政府不會坐視這么多沒產權的房子不管,大家都是花了血汗錢買的,總有一天政府會給產權。還有的觀點認為,中國可以吸取美國二戰后建造萊維特小鎮的經驗,順勢讓這些近郊的“小產權”房盡快合法化。

即將實施的物權法第四十二條是關于國家征收集體土地的規定。趙紅梅說,相比于現有法律,第四十二條并未對國家征收集體土地設定哪些新的門檻,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表述,也和現有法律一樣仍比較抽象和籠統。因此,“集體土地入市很可能是下一步將被考慮的問題”的結論,并不能從物權法中得出,而只是一些人的愿望而已。

據介紹,目前一些學者主張推動中國城鄉一體化和農村土地市場化進程,效仿西方,修訂有關法律,采取嚴格的、狹義的“公共利益”概念,控制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權的范圍。同時主張非公共利益的用地配置,由市場機制加以解決,讓用地者自己跟農民通過談判達成交易。

但也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基于我國的社會現實,認為“集體土地入市”涉及到一系列重大的理論與利益調節問題,比如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地位、性質,集體土地溢價緣由與歸屬(本村農民還是全社會),不同地區、不同用途農民土地利益差別,農民權利保護與社會公平、整體效率的沖突等等,應謹慎從事。

“不少人認為隨著物權法出臺,公民的財產權利被全面肯定,‘小產權’房也會被法律所認可,最終可以轉化為合法的產權房。其實這是對物權法的誤解,目前下定論還為時過早。”趙紅梅表示。(記者 陳晶晶)

編后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小產權”房在高房價的大環境下,冒著極大的風險,在法律夾縫中滋生起來了。購房者住上了便宜、寬敞的房子;鄉鎮和農民的腰包鼓了;合作開發商可以按比例分成;增加了物業管理方面的就業機會……

然而,“小產權”房“多贏”的背后卻存在著隱患:購房者如果購買了此類住宅,將面臨兩大風險,一是土地征收。未來如果涉及到道路、市政等規劃變更,國家要對該片土地進行征收,只能對土地的實際所有人——當地村鎮做出補償,而不對購房者進行補償;二是此類購房合同或協議不受目前的法律保護,村委會若要收回房子,購房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叫停“小產權”房只是個暫時辦法,問題的根源還在于如何引導消費者回歸大產權房的合法軌道上來。比如加大經濟適用房、雙限房等具有保障性用房地塊的供應。

“小產權”房問題不僅考驗了政府調控房價的能力,同時,也將進一步督促土地制度的改革。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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