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曾四丹通訊員胡思進前不久,自治區十屆人大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從今年10月1日施行?!稐l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比,有什么內容和特點?近日,記者走訪了市消費者協會。
據消協負責人介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于1993年10月31日出臺,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當時《消法》中的一些規定比較宏觀,以致在維權應用中有所束縛,使消費者維權受阻。針對這個問題,從1999年以來,己有17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先后制定了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廣西于2004年8月起草《條例》,歷時兩年多。今年5月31日獲得通過?!稐l例》的規定比《消法》更細化,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而且在消費領域的熱點維權上,有四方面比《消法》有所突破。
突破之一:患者算消費者,擁有醫療知情權
患者算不算消費者?該不該列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范圍?《條例》在起草階段征求意見時,上述問題就存在很大的爭議。自治區衛生廳曾建議刪除《條例》草案中有關規范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條款,但自治區消協及相關人士認為,患者接受醫療和使用藥物應屬消費范疇。盡管經過協調未能取得一致意見,但草案中仍將醫療服務納入了《條例》的調整范圍,并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獲得通過。
消協負責人指出,目前患者合法權益受損的情況不少,《條例》通過地方立法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的行為規范,如患者或家屬可查閱、復印病歷等相關醫療資料;醫療機構使用貴重藥品或者特殊器械的,應當征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醫療機構應當按日提供患者住院的醫療費用清單等。這樣既使消費者維權有法可依,又有利醫療機構更好地約束自己,為患者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
突破之二:供水、供電、供氣、電視等公用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服務、收費
這位負責人說,近年來,供水、供電、供氣、電視、郵政、電信、公共交通運輸、互聯網等公共服務行業和其他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限制消費者消費的問題十分突出。如擅自為用戶開通收費的通訊業務、不事先告知停止提供商品或服務、限定最低消費等。《條例》對公共服務行業和“壟斷行業”作出了不得“強買強賣”的規定,即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和服務,不得限定消費者向其指定的經營者購買商品;不得違背消費者的意愿搭配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這些規定,都是《消法》沒有涉及的,也是地方維權法規的突破。今后,如消費者遇上公共服務行業和壟斷行業的“強買強賣”,可理直氣壯地拒絕,并可依法維權投訴。
突破之三:“舉證倒置” 經營者需承擔無過錯舉證責任
當前消費者為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檢測、鑒定感到十分困惑。因為消費者與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質量問題發生爭議、投訴時,如果能夠檢測鑒定,自然可確定問題方的責任。但是有些質量問題,檢測、鑒定機構也難以檢測鑒定。如洗衣時衣物被損壞、染色,吃了食品身體發生不適等,這是近年來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這位負責人介紹,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條例》制定了兩項“舉證倒置”條款:—是“對檢測、鑒定機構認定為難以檢測、鑒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應當提供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二是“涉及公共服務和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消費爭議,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由經營者承擔責任”。這兩條“舉證倒置”的規定,為消費維權創造了寬松的環境,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他說,目前將“舉證倒置”原則運用到消費解決機制的僅有福建、廣西,這也是地方性保護消費者權益法規的突破。
這位負責人指出,消費者到影樓、照相館攝影拍照,該不該獲得底片?由于沒有法律依據,這一直是多年來爭執不下的“老大難”問題?,F在《條例》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服務后,照片、底片、數碼相機儲存的數據資料,不得自行保留和擅自傳播。”這明確規定了底片歸消費者所有,消費者可有權向經營者索要底片,經營者如拒絕屬違法。針對沖印、洗熨業自身制定的丟失、損壞消費者物品,按若干服務費賠償的“霸王條款”,《條例》分別規定;“經營者造成消費者膠卷、底片、數碼卡、磁帶、磁卡等損或者丟失的,應當退還消費者拍攝、沖印費用,井給予賠償。攝影、沖印內容有特殊價值的,經營者可以與消費者達成保價約定,保價費不得超過保價額的3%?!?、“造成衣物變形、損壞、串染色、遺失的,經營者應當退還收取的費用,并視物品的實際購買價格、物品折舊等因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边@些規定,都為消費者接受服務遭到損失要求賠償提供了有力依據。
談到關于餐飲業經營者收取開瓶費等額外費用的問題時,市消協負責人指出:《條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規定明碼標價。經營者提供可選擇性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未征得消費者同意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可以拒付相關費用?!边@就明確了如果經營者事先沒有標明或征得消費者同意就收取開瓶費,消費者可拒付。
突破之四;加大對欺詐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
”以往處理消費糾紛,為消費者維權索賠損失,懲罰違法經營者時,消協及有關執法部門常因為維法依據不足而受到束縛。《條例》對這些難題逐一進行了明確規定,使維權有了法律的利器?!笔邢麉f負責人說。
《條例》在“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中,明確規定了13種行為為“欺詐賠償”,這13種行為幾平包括了當前經營者采取的各種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如“采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使提供的服務計量不實”,《條例》加大了對欺詐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秾︶t療機構不按規定收取醫療費用,未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使用貴重藥品或者特殊器械、旅游服務經營者擅自更改合同約定,擅自減少項目或者降低標準等13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條例》明確了工商執法部門可以進行處罰。
當前消費者遭一些房地產開發商的欺騙,卻往往難以維權?!稐l例》中規定,商品房經營者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又將該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的”、“將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欺詐行為”時,消費者若提出退房要求,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退房,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賠償損失和依法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稐l例》還規定,銷售商品房的經營者有以上行為的,由工商執法部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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