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發包單位承擔更多責任;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農民工與本單位其他職工實行同工同酬;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在6月1日結束的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這表明,今后,在我省打工的農民工維權將有法可依。該條例共7章47條,從就業與勞動合同,工資、工作時間和社會保險,職業培訓與勞動安全衛生、職稱評定、法律援助、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等各個方面,對農民工應享有權益進行了界定。記者采訪了有關人士,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關于用工主體
發包單位將承擔更多責任
條例不僅明確規定了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它們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而且,對工程業務轉發包現象中有可能存在的侵權問題給予了限制:“前款規定的單位將工程(業務)發(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對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農民工,視為發包單位招用。”
關于合同
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要先通知工會
農民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最強有力的依據就是勞動合同。對此,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用人單位與招用的農民工未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確立;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當視為雙方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當“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關于工資
加班要協商,建筑施工企業和“老賴”要預存工資保證金
為防止出現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的出現,條例對此也做了細化的規定。條例首先規定,“農民工與本單位其他職工實行同工同酬”,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農民工協商同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條例還特別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建筑施工企業和曾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必須在開戶銀行開設專用賬戶,近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這些單位未開設專用賬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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