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的河北省滄縣農民李春興曾兩次被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判決其無罪(本報曾以《河北高院改判一起殺人刑事案件的前前后后》為題報道)。李春興在被羈押900多天后無罪釋放,他依據《國家賠償法》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然而時至今日,依然無法拿到賠償。
禍起命案
2003年6月6日,滄州市滄縣發生一起命案。劉李莊村黨支部書記李某被殺害。6月8日,村民李春興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故意殺人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6月18日被逮捕。7月21日,滄州市檢察院以李春興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被害人家屬同時遞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訴狀。
8月18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同年10月17日,滄州市中院判決李春興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0700元。李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院。
2004年5月26日,河北省高院以李春興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滄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同年7月15日,滄州市中院第二次作出判決,維持了前次判決。李春興第二次上訴至河北省高院。
河北省高院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河北省高院審理后認為,滄州市中院判決認定李春興殺害李某,只有李春興本人曾作過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且李春興在公安偵查階段已翻供。同年11月17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李春興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檢察機關指控其犯罪不能成立,撤銷滄州市中院對李春興的判決。同年12月7日,李春興被無罪釋放。
申請賠償
從被偵查到釋放,李春興前后一共被羈押長達915天,人身自由遭受嚴重侵害。在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君元的援助下,李春興依據《國家賠償法》向滄州市中級法院和滄州市檢察院請求國家賠償,數額為人民幣67069.5元,法院和檢察院各擔二分之一。
讓李春興沒有想到的是,事實清楚的追賠之路費盡周折、難上加難。在一年多的時間里,老人在家屬的攙扶下,多次到滄州市中院追討賠償。他每次都是走出法院后,緊接著再趕到幾公里外的檢察院。
“為了討要賠償,我們去過檢察院和法院多次,電話打過不下100個。”李春興的一位女婿感嘆說,對方答應得不錯,可總是沒有實質性進展。
李春興的另一位女婿說,向滄州“兩院”遞交賠償書后,一直沒有音信,李春興家人多次催問,對方的答復基本上千篇一律:再等等吧,應該會給的。
同年6月26日,李春興拿到滄州市中院出具的一份“證明”,李春興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已于2006年3月9日立案。因賠償義務機關涉及兩個單位(滄州市人民檢察院和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個單位認識上不完全一致,故未能如期作出決定。
于是,李春興依法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2006年12月10日,省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書,認定滄州“兩院”為本案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河北省高院認為,由于滄州市“兩院”在2006年3月9日收到李春興的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就共同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人李春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向本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本院予以支持。
決定書說,根據李春興因錯捕錯判被實際限制人身自由915天的事實,依據《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等規定,高院決定滄州“兩院”共同賠償李春興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人民幣67069.5元,各自承擔賠償金人民幣33534.75元(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05年職工日平均工資為73.3元)。
該決定書稱,在“兩院”收到之日起15日內就應該履行完畢。李春興拿著省高院的決定書找到滄州市中院和滄州市檢察院,但是近4個月過去了,他應得的賠償仍無音訊。
難在何處
《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按《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機關負責管理。李春興和家屬多次向滄州市“兩院”和市財政局反映情況。據滄州市財政局事業科提供的材料稱,財政局收到滄州市檢察院送來的賠償請求,大意是李春興以錯批錯判為由,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希望財政局研究撥付。而滄州市中級法院的賠償請求書尚未送達。
該局工作人員給李春興案的答復是,國家賠償需要認真研究,還要局長簽字,確定不了期限,得回家慢慢等。李春興不知道,手里這張國家賠償的“法律白條”還要等多久。
康君元是李春興殺人案的法律援助律師。他說,本案一、二審法院判決結果相差如此懸殊,在全國也比較少見。“這樣一起引起強烈關注的冤案,自然應該引起負有賠償義務機關的高度重視,依法盡快給社會一個公正答復,盡可能將本案的消極影響降到最低。”
康君元律師認為,已經實施10多年的《國家賠償法》在司法實踐操作中存在一定缺陷,受害人獲取國家賠償程序繁瑣而漫長,對逾期不賠償的情形,缺乏相應懲罰措施,以致針對河北省高院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的期限已經過去近4個月,受害人尚未依法得到賠償。
他建議全國人大及時修訂《國家賠償法》,對受害人的權益給予更有力的保障,并相對拓寬《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對冤假錯案的當事人不只進行物質賠償,還應有精神賠償。(記者 許海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