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以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審理各類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近500件,有2700余名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受到了法律的懲處。該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們在研究分析了使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后,歸納出誘發未成年犯罪的10個因素。
第一個重要因素是互聯網。不到18歲的劉偉(化名)是一名中專生,平時最大的愛好就是上網聊天。時髦的網名,帥氣的外表讓他在網上很受青睞。后來,在與一名女網友見面時,難以自制的劉偉把女孩強奸了,他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報告顯示,許多青少年犯罪都和互聯網有關系,網絡游戲、網絡交往等已經成為誘發青少年犯罪的一個陷阱。網絡的高度發達成為信息社會的重要標志,網絡在為全社會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網絡游戲、網絡交往等也成了誘發青少年犯罪的一個陷阱。北京市一中院刑一庭少年法庭法官賴琪介紹,據他們統計,在近幾年一中院審理的未成年強奸、搶劫、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及盜竊案中,與網絡有密切關聯的約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30%,許多少年因迷戀網絡而不能自拔,為了滿足自己的欲望,淡忘了親情友誼,甚至觸犯法律。
還有一個因素是黃色誘惑。對于剛剛發育成熟或還在發育階段的青少年來說,“性”是一個讓他們充滿好奇的領域,一些低俗、淫穢的東西對青少年有很強的誘惑力,往往會從好奇發展成嘗試,最后引發犯罪。北京市一中院曾審理了這樣的一個案子。16歲的中學生小雨(化名)在與幾名同學在家里看錄像時,偶然看到了其父親看完后沒有收起的一盤黃色錄像帶,電視屏幕上讓人心跳的畫面讓小雨感到了好奇和刺激。在偷偷多次觀看后,小雨等幾名中學生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欲望,決定找人嘗試。他們把一名女同學騙到小雨家對其進行了輪奸。最后小雨等人被判處4年至7年有期徒刑。從北京市一中院近年來審理的500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因黃色誘惑而導致犯罪的比率約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8%左右,黃色誘惑像毒品一樣正在侵蝕未成年人。
第三個因素是生活上的盲目攀比。一中院刑事審判一庭法官賴琪介紹,社會上的攀比之風不可避免地對青少年產生了影響。家庭富裕的孩子與家境稍差的孩子在穿著、消費等方面的差異使一些青少年的虛榮心受到了傷害,往往在得不到滿足時,就會引發犯罪。這類案件約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12%左右。某中學生小強(化名)看到其他同學腳上的耐克鞋時,心生羨慕和嫉妒,但家里沒錢滿足他的要求,于是小強就伙同幾名同學采取攔路搶劫的辦法強行與穿名牌鞋的同學換穿鞋。在實施多起搶劫后,小強因使用暴力當場搶奪財物,最后以搶劫罪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
再一個重要因素是缺乏管教。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這樣一群人,他們很小就離開家庭離開父母,離開學校,在社會上流浪,得不到應有關愛和教育,為了生存他們集聚到一起,對法律的無知和對社會的仇視讓他們中的很多人淪為社會的罪人。父母雙亡的孫慶(化名)從很小就一個人生活,雖然有個姑姑但也難給他更多的關愛。長期的沒人管教使孫慶沾染了很多不良習氣,打架斗毆,偷雞摸狗,成了村里人眼中的混混。16歲時,孫慶因犯搶劫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由于沒有家長的管教,孫慶再次伙同他人搶劫出租車,殺死3名出租車司機,最后被一中院判處死刑,結束了短暫的一生。在北京市一中院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近三成的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曾是或是正在流浪的孩子。長期在外流浪的占到10%左右,長期沒有家庭的管教和家人的關愛使他們生活在社會的最底層,混淆了是非善惡標準,也就不可避免地走上歧途,成為社會的罪人。
賴琪法官說,教育方式不僅會影響孩子的成長,有時還會成為難以下咽的苦果。在該院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主審法官們感到焦慮的是,不良家庭教育是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原因,近85%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教育出了問題,而其中的驕縱溺愛約占一半以上。他們通過與小被告人的接觸發現,有近二成的孩子在家中曾受到家庭暴力的傷害,家長粗暴的教育方式把他們推出了家庭,逼上了歧途。其中部分人流浪到社會上,又成為“不安定因素”。
其他容易誘使未成年人走入歧途、失足犯罪的陷阱還包括交友不慎(在北京市一中院審理的未成年案件中,有近15%的案件被告人是因為這個原因走上犯罪道路的)、沾染賭博等惡習(從北京市一中院審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來看,有近10%的少年犯罪都是從沾染不良習慣開始的)、過早陷進情感糾葛(在北京市一中院近幾年審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因情感糾葛而導致犯罪的占到未成年犯罪案件的5%,早戀毀了許多孩子的一生,也使許多家庭從此陷入無盡的痛苦之中)、對影視文學作品以及網絡游戲有關兇殺暴力描寫的模仿(在北京市一中院審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竟有近十分之一的案件與孩子們的攀比追風有關)、家長驕縱溺愛、粗暴管教以及監管失控等。
通過對各類案件的剖析,北京市一中院少年法庭提出了諸如減少加強行為引導、清除網絡污染和凈化文化環境等多項預防未成年犯罪的對策。這其中,賴琪特地談到了現有法律的一些“缺陷”,應盡快加以完善。例如,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有犯罪行為的學生,不予錄取或招收,對構成犯罪的學生,予以開除或勒令退學處理。這些規定雖然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剝奪了犯罪的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學習和教育。
法官們建議,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應采取寬容態度,視不同情節給予相應處罰,不要一刀切,將所有犯罪的未成年人排斥在校門外。另外,除法律規定的少數單位外,應該嚴禁招工、招干單位以有犯罪記錄為理由拒絕招工、招干。(王文波 邢佰英 記者 萬興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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