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銷商品應可自由退換,模糊促銷將被叫停,虛構原價的降價行為將受到懲處……”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商務部日前公布的《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不久即可出臺。
據悉,虛構原價將最高罰款3倍。許多商家在降價活動之前將原價提高,再打折或送禮,看似消費者得了實惠,實際上付出的代價與打折降價前一樣,甚至可能更高。這種行為將受到重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零售商開展打折、降價促銷活動,不得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零售商不能提供虛假的降價前交易票據的,其所標原價視為虛構原價。今后,消費者有權向零售商索看降價前交易票據,沒有原價交易票據或提供虛假原價票據的,有關執法部門將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特價品必須充足供應。《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也就是說,今后假如商家宣布降價促銷3天,那么它所標明的特價商品就必須滿足3天的充足供應,否則將受到查處;假如進行限量供應,就必須事先明示數量,消費者可根據數量決定是否去排隊購買。
促銷商品可自由退換。“打折商品概不退換”這種提法將被禁止。《辦法》指出,今后促銷產品退換必須自由。促銷活動期間或促銷活動結束后,消費者對所購買的促銷商品要求退換的,零售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退換,并提供便利的服務,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不得為消費者退換商品設置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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