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我的問題是這樣的。我與朋友去超市買東西,在超市中朋友因為有些事,把他的包放在我的手中。后來朋友發現丟失了手機,但是卻無法確定到底在誰的手中時丟失了手機。請問,如何賠償這個手機,超市有沒有責任,該負多大的責任?謝謝了!
答:你的朋友在商場把包交你保管,你們之間就形成了一個口頭的保管合同。因此,你就有義務保管好朋友托你照看的包。
從你所述情況來看,商場并沒有什么責任,因此它也不承擔賠償手機丟失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從本案來看,商場并不存在不適當的行為,因為手機在你身上,商場不可能了解,你自己對手機應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
另外,由于不知道手機是在你們倆誰的手中丟失的,因此,該損失應由你的朋友承擔,除非他有證據證明是在你的手中丟的。還有就是,即便手機是在你的手中丟失的,你也不一定要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你對所丟失手機一事沒有重大過失(如像手機被偷)時,你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你們之間的保管協議是無償的,無重大過失免責。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
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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