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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推動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建設。實施《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2011-2015年)》,逐步提高自然災害風險綜合防范防御能力。協調推動災害綜合風險調查、應急救助指揮系統、救災物資儲備、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和避難場所等8個重大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批工作,確保其中兩三個新項目明年啟動實施。推動建立各級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特別是省級減災委員會,50%以上的省份組建省級減災中心。推進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建設,基本完成13個中央級救災物資儲備庫的論證審批,確保50%以上開工建設,各省、地市和多災易災縣要建立本級救災儲備庫。貫徹新修訂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推動省、地、縣三級抓緊完善應急預案,健全中央和地方救災資金分配機制,完善救災預警響應和應急響應機制,積極探索和推廣農房保險,完成青海玉樹、甘肅舟曲因災倒損房屋恢復重建任務。繼續推動“全國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活動,高標準完成1200個示范社區的創建任務,提高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貫徹《國家防災減災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推動落實11個重點建設項目,著力加強村級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
(四)要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舉措。貫徹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完善相關政策,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制并確保平穩運行。繼續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實現民政部門、退役士兵和承訓機構無縫對接,提高教育培訓質量,確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100%能參加教育培訓、參訓退役士兵合格率達到90%以上。跟蹤掌握參訓士兵就業情況,及時調整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向,不斷提高參訓退役士兵就業率。要把扶持退役士兵創業的稅收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免收行政事業費等優惠政策落實到位,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多種方式幫助退役士兵自主就業。要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合理編制安置計劃,結合雙擁評比考核,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等剛性手段與溝通協調、制度激勵等柔性措施,落實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就業。要落實各項補助資金,做好新老制度過渡期間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現平穩過渡、有序銜接。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交接安置工作,確保3年工作目標如期實現。繼續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好復退軍人穩定工作。
(五)要推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創新。落實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繼續協調、配合社會組織三個行政法規的修訂工作,做好相關銜接配套工作。要推廣廣東經驗,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將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改為業務指導單位,推行公益慈善、社會福利、社會服務等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按照市場化要求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引入行業競爭機制,強化行業自律。推動政府部門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向社會組織開放更多的公共資源和領域,擴大并落實稅收優惠種類和范圍。運用公益項目招投標機制,分配使用好中央財政首次投入的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資金;各地要普遍施行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舉措,支持社會組織更好地發揮提供服務的作用。推廣天津“三同”、“三推”、“兩規范”做法,推進社會組織黨組織建設,推動各地依托民政部門建立社會組織黨工委。探索社會組織分類評估和第三方評估制度,全國社會組織評估率達到30%,3年內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全部納入評估范圍。制定社會組織行為規范和活動準則,健全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制度,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和失信懲罰機制,落實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建立規范社會組織涉企收費、評比達標表彰等工作長效機制。完善社會組織監管體系,建立綜合執法監察機制,依法查處社會組織違法行為和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提高政府監管效力。
同時,要進一步加強民政法制工作,力爭在中央層面和省、市(較大市)出臺一批推進民政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落實好“六五”普法規劃。進一步加強民政人才工作和科研工作,推進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利用,為民政事業發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進一步加強民政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制定《機構養老服務基本規范》等15項國家標準和25項行業標準,繼續推進民政范圍管理標準化建設試點工作;推動“金社”工程立項工作,推行“12349”全國民政公益服務熱線,加快民政電子政務和信息平臺建設。加強民政領域的國際及港澳臺交流合作,學習借鑒先進經驗和理念,增大境外資源的利用,擴大我國民政積極影響。加強民政反腐倡廉建設,強化對各項民政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加大政風行風建設和糾風工作力度,推進廉政風險防控管理規范權力運行工作,促進民政系統風清氣正,樹立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