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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申訴的補貼方面不享受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
對國有企業的補貼
對國有企業提供的補貼將受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約束,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是此類補貼的主要接受者或國有企業接受此類補貼的數量異常之大的情況下。
自加入時起將取消任何與《補貼與反補貼措施規定》不符的與經濟特區和其他特特經濟區有關的補貼。
3.13 技術性貿易壁壘
使所有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符合《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以下簡稱《TBT協定》)。
不遲于加入之日,將使《商檢法》及其《實施細則》與目前實行進口商品安全許可制度的商品有關的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
公布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依據的標準,并給予提出意見的機會
自加入時起,在官方刊物上公布關于已采用和擬議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通知。自加入時起,建立內部機制,不斷地就GATT1994和《TBT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向政府部門和各部委(國家和地方)以及私營部門進行通知和提供咨詢,并就擬議中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給予公開咨詢和提出意見的機會,且將對所提意見給予適當考慮,而不考慮其來源。并設定允許公眾對擬議中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提出意見的最低時限。
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的基礎
在加入后不遲于4個月內,通知接受《良好行為規范》。為政府標準化機構規定明確的政策,以定期審議現有標準,特別是使之酌情與相關國際標準相協調。此外,承諾加速對現有的自愿性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的修訂工作,以便使之與國際標準相協調。
進一步提高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基礎的比例,在5年內再增加10%(目前為40%)。
按照《TBT協定》項下的含義使用"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表述。
采用國際標準作為合格評定程序的基礎,不對進口產品造成歧視
使用國際標準化機構發布的相關指南或建議作為新的合格評定程序的基礎。
對進口產品實施合格評定程序的目的僅為確定其是否符合與議定書和《WTO協定》規定相一致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權的情況下,合格評定機構方可對進口產品是否符合合同的商業條款進行合格評定。保證此種檢驗不影響此類產品通關或進口許可證的發放。
自加入時起,保證對進口產品和國產品適用相同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對進口產品不實行一種以上的合格評定程序。
對其他WTO成員的認證機構的認可
對經中國承認的機構認證的商品,除隨機抽樣外,不需再進行合格評定。此外,如經隨機抽樣,中國的測試結果不同于其他WTO成員主管機關的測試結果,中國將依照國際指南和建議采取行動,或本著解決此類分歧的目的提供審核程序。將不斷公布和更新中國承認的合格評定機構的信息。
對合格評定機構的管理
加入一年后,所有合格評定機構和部門有權既對進口產品又對國產品進行合格評定。對機構或部門的選擇由申請人決定。對于國產品和進口品,所有機構和部門頒發相同的標志,收取相同的費用,它們還應提供相同的處理時間和申訴程序。
不遲于加入后18個月,將僅依據工作范圍和產品種類,指定各合格評定機構的相應職責,而不考慮產品的原產地。
除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另有規定外,不對外國和合資合格評定機構保留具有對其經營造成壁壘效果的要求。外國或合資合格評定機構獲得的資格認可的要求將是透明的,并將向外國合格評定機構提供國民待遇。
尊重信息的保密性
在實施合格評定程序過程中,對產生的或被提供的關于其他成員方境內生產的產品的信息的保密性,以對國內產品同樣的方式和以合法商業利益受到保護的方式予以尊重。
中國將在加入之前實施下列措施,(除非另有說明):
(A)化學品首次進口登記
在加入后1年內,制定和實施關于為保護環境而對化學品進行評定和控制的新法律和相關法規,并保證完全符合國際慣例。
保證以上新法律和法規所附"化學品名錄"中所列化學品免于登記義務,并保證根據新法律及其法規對國產品和進口產品制定統一的評定程序。
(B)CCIB安全標準和"長城"標志
統一現有認證標志,即"CCIB"標志和"長城"標志,形成一個新的認證標志。對于同類進口和國產貨物,所有機構和部門將頒發相同的標志和收取相同的費用。
接受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檢測電器設備安全標準體系("IECEECB方案")產品檢測報告,中國為該體系成員,并簡化獲得新的和統一認證標志的程序。
將進口商對相關產品獲得兩個標志的時限縮短為不超過3個月。
(C)汽車和零部件
統一適用于國產和進口汽車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制定、公布和實施法律、法規、標準和實施條例,以建立透明的體制,所有法律和法規將據此得以實施,從而使給予進口產品的待遇不低于給予國產同類產品的待遇。
(D)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許可制度
給予進口產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給予國產品的待遇,包括合格評定所收取的費用和工廠認證的有效期。
采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的基礎,如同類國產品不需進行某項檢驗,則進口產品也應免除此項檢驗。
3.14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措施)
自加入之日起完全遵守《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以下簡稱《SPS協定》),將保證其所有與SPS措施有關的法律、法規、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協定》。
僅在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實施SPS措施。不會以作為對貿易的變相限制的方式實施SPS措施。如無充分的科學依據,則不維持不必要的SPS措施。
3.15 WTO成員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條款
WTO成員承諾,在中國加入后15年內完全取消目前在對中國出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使用第三國替代價格的做法。議定書規定,在此過渡期內,WTO成員仍可以對中國出口產品使用替代國價格計算傾銷幅度,但是,只要接受調查的生產企業能夠證明,其出口產品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的,則WTO成員應遵守WTO《反傾銷協定》,采用被調查產業的國內生產成本計算傾銷幅度。
上述過渡性條款的模式也適用于反補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