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社會廣泛關注的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責任應由誰承擔的疑問,在將于9月1日施行的義務教育法中得以明確。
法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資料顯示,2004年我國隨父母進城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就達640多萬人,這一數字仍在快速增長。由于這些孩子流動性較大,一些大中城市難以提前做好學校規劃和相應準備,即使城市的學校愿意接收這些孩子,但高昂的“借讀費”等支出也讓這些經濟狀況較差的家庭望而卻步。為解決這一問題,不少地方出現了專門招收流動人口子女的學校,但由于這些學校沒有正規的教學場所和合格的教師,教學質量堪憂,已成為義務教育普及工作中的一大難題。
法律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記者張宗堂、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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