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三十條對違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三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于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應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三十二條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設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網上執法辦案指揮中心和聯網辦案系統,實現網絡商品交易執法辦案的上下聯動和橫向聯動。
第三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監管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使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造成不良后果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無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提供服務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訂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
《網絡商品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將出臺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個人在網上開店應該實名注冊,具備條件的還應該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征求意見稿中規定: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申請實名注冊;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本報訊(記者薛松)記者從消息人士處了解到,國家工商總局擬定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預計在今年3月15日前夕頒布實施。根據該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來看,個人在網上開店必須實名注冊,具備條件的還應該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自去年以來,國家工商總局就積極開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辦法的制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