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據悉,去年7月份,國家工商局宣布將網絡購物納入其監管范圍,并出臺《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目前該意見稿正在全國工商系統內部征求意見。意見稿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網絡商品交易秩序,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鼓勵、促進網絡商品交易的發展,制定并支持實施促進網絡經濟發展的辦法和措施,提倡和營造誠信的市場氛圍,為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營造和提供公平、公正、健康、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保護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是指通過自建網站或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銷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服務經營者,是指通過自建網站或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有關經營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包括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
第五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六條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規范
第七條已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時,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其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申請實名注冊;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并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第八條網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九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利用互聯網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充分、便于理解、易于獲得,不得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十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采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限制經營者責任或者消費者權利的條款。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單方面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第十一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第十三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商品、提供有關服務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專用權等權利。
第十四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得利用各種網絡技術手段和載體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發布違法廣告或進行惡意對比,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得利用遠程登錄及其他技術或者手段,以電子公告、電子郵件等載體,盜用或者傳播他人的商業秘密。
禁止利用網絡鏈接等技術手段或者載體進行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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