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旅行社如脅迫游客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必須支付違約金;旅行社擅自將游客轉團,支付的違約金額度從原來旅游費用總額的5%提高到20%。
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市旅游局發布了經過最新修訂的新版《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和《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新合同將在今年7月1日正式啟用。
游客不愿轉團可要求退款
市工商局合同處人士介紹,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規避了以往旅行社存在的霸王條款,將向全市旅行社和游客推廣推薦使用。文本不具強制性。
新版合同文本規定,屬于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但須提前3日通知游客,如未提前3日告知,旅行社應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合同規定,不成團后游客可選擇改簽出團、解除合同或轉團。特別規定游客如不同意旅行社所轉的旅游團,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旅行社要退還旅游費用,而不得強行將旅游者轉團。
對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將其擅自轉團的,合同規定了更嚴格的違約責任:旅行社將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游客支付違約金,旅游者還有權在出發前解除合同。這比此前的舊版的5%違約金額度要明顯加大。
擅自安排購物須付違約金
購物和自費也是容易在游客和旅行社之間產生糾紛的環節。此前舊版合同并未明確規定具體違約金額度,只是要求旅游過程中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征得旅游者同意等。
但新修訂合同明確規定,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游客必須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如游客明確表示不參加,旅行社要將相應情況寫入合同《專用條款》。
同時,游客也有權拒絕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旅行社擅自安排自費項目,要自行承擔費用;擅自安排游客參加合同約定外的購物活動,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游客支付違約金;欺騙、脅迫游客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每次則要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
- 追訪
“量化違約責任對游客有益”
業內人士稱,將隱性問題呈現在合同中有利于旅游行業規范
邁途國旅人士昨晚表示,新版合同把旅游行業的投訴熱點,如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一一定性,并用違約金的形式量化違約責任,同時提高轉團違約金額度,這有利于旅游行業的發展規范,對游客也是有益的。
而京城風情國際旅行社有關負責人也表示,新合同把以前旅游行業中很多隱藏的東西都呈現到書面合同上,游客可以明明白白地了解購物次數、景點安排等等,然后再簽合同,不用擔心一些隱性內容。但他也表示,對于一些事故責任認定還有必要更明確,比如去海邊旅游,游客私自游泳導致事故,其責任究竟該誰來負責,應在合同里涉及。
而對于合同中規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游客必須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旅行社人士表示,這樣規定的話,游客就只能選擇其他沒有購物安排的旅游項目,旅行社可能無法對原項目進行調整。(記者 廖愛玲)
- 新增內容
●旅游重要名詞增統一解釋
如“轉團”被定義為是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在出發前將其轉至其他旅行社組織的團隊,組團社委托接待社提供具體旅游服務的行為不屬于轉團。
●游客行前解約機票錢不退
代訂的航空客票執行的是團體優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限制使用條件中明確規定不可退票的,其客票價格作為實際損失。這意味著游客因自身原因在出發前解約的,機票錢無法退還。
●出境游要召開行前說明會
簽訂合同前,旅行社應書面告知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購物場所名稱、停留時間等。出境旅游還要召開行前說明會,告知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應急聯絡等。
●游客護照有效期半年以上
游客自由活動期間應選擇自己能控制風險的項目,對組團社的服務或應急處置予以配合,出境旅游時應保證向組團社提交的護照或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
●游客代表簽約需代表游客
規定游客代表應保證在合同中的簽章能夠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對合同內容的認可。(記者廖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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