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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勝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刑事訴訟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訴訟的參與人、當事人都必須遵循這樣的原則。任何人在訴訟過程中作偽證都需要進行追究,因此刑法里專門有好幾條這樣的規定,比如對證人、鑒定人作偽證怎么辦,對辯護人、律師作偽證怎么辦,對其他任何人作偽證怎么辦,對司法人員作偽證,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郎勝說,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是訴訟的參與人,在訴訟當中起著重要作用。當證人的證詞對整個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關系,對他的證詞控辯雙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實,法庭經過綜合考慮,認為這個證詞至關重要,就需要證人到庭來作證。接受當庭質證,這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要維持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每個公民要享有安居樂業的生活,同時也要為這個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履行應盡的義務。所以公民作證,了解案情的人對案件情況作證是他應該履行的義務。
當出現證詞至關重要,法庭要判明案情,對這個證詞又存在很大爭議的時候,法庭可以決定這個證人出庭。控辯雙方——比如檢察機關和律師也可以申請法院要求某位證人出庭。在這種情況下,證人應當履行義務,出庭接受法庭的質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在今日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記者會上表示, 在刑事訴訟中,涉嫌犯罪的如果是臺胞,同樣適用法律關于通知家屬的規定。
在回答記者提出的“公訴案件和解”相關問題時,郎勝說,修正案中提到了當事人和解的問題,即公訴案件和解的問題。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對自訴案件是有和解規定的,對公訴案件沒有這樣的規定。因為公訴案件從公訴的角度,主要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追訴。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們也看到,在很多情況下,有的時候有一些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案件,如果通過一些比較平緩、平和的方式去解決,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會效果更好。
在回答記者提出的“死刑復核”相關問題時,郎勝說,減少死刑是一貫堅持的刑事政策。對死刑一貫采取非常慎重的態度,所以在去年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減少了13個罪名的死刑,占現在死刑罪名的近20%。死刑復核是另一個在實踐當中控制和減少死刑的一個措施。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但是對死刑案件,在兩審以后即便判處死刑仍舊不能執行,仍舊需要經過最高法院進行核準以后,經過核準裁定以后才能決定是不是要執行死刑。即便這樣,核準死刑后還要在最高法院發布了死刑執行命令以后才可以執行。
在回答記者提出的“草案將債券、股票、基金等列入可凍結財產范圍是基于何種考慮”相關問題時,郎勝說,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凍結、查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匯款是有規定的。實際上從追究犯罪的需要出發,對犯罪的一些財產進行凍結、查封、扣押都是需要的。這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財富增加,財產已經不是過去所說的存款和匯款了。有的變成了基金份額,有的變成了一些股權,財產發生了形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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