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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3月8日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在今日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記者會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債券、股票、基金等列入可凍結財產范圍是由于人民財產發生了形態變化。
在回答記者提出的“草案將債券、股票、基金等列入可凍結財產范圍是基于何種考慮”相關問題時,郎勝說,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凍結、查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匯款是有規定的。實際上從追究犯罪的需要出發,對犯罪的一些財產進行凍結、查封、扣押都是需要的。這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財富增加,財產已經不是過去所說的存款和匯款了。有的變成了基金份額,有的變成了一些股權,財產發生了形態變化。
郎勝說,在追繳犯罪所得贓款贓物的時候,如果贓款贓物等已經變成了這樣一些形態,同樣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在固定一些證據的時候,如果這些證據變成了這樣一些形態,那么也同樣應當查封、扣押、凍結。所以為什么做這樣的修改,主要是根據財產形式的變化作出的新規定。至于在執行過程中會不會有什么困難,總的來講,法律一經公布,司法機關就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去辦。但是,法律在執行的過程中總會遇到一些困難,那么遇到了困難怎么辦?還是依照法律規定去解決、去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