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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彬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刑法是一個開放的體系。它需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而日益完善。中國刑法體系亦如此。隨著中國經濟的日益發展和社會觀念的不斷變遷,中國刑法立法技術和內容也將得到不斷地提高和充實。展望未來,中國刑法體系需要重點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完善:
第一,進一步完善特殊群體犯罪的刑法處遇。隨著人權保障觀念的不斷深入,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胎兒、精神障礙人等特殊群體的刑法保護將在未來的刑法立法中得到加強。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為了加強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精神障礙人等特殊群體的保護,中國有必要在刑法總則增設“特殊群體犯罪的刑法處遇”專章或者專節,對特殊群體犯罪及其處罰問題作系統全面的規定,包括犯罪成立條件、刑罰處罰原則和有針對性的教育改造措施等;二是為了加強對胎兒等特殊群體的刑法保護,中國有必要在刑法分則中增設相關的犯罪,以強化對胎兒等特殊群體權利的刑法保護。這也是尊重和保護人權在中國刑法中的進一步體現。
第二,進一步完善中國的刑罰結構和制度。總體上看,中國刑罰體系及相關刑罰制度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重刑過重、輕刑過輕”的結構性矛盾,如雖然中國《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取消了13種死刑罪名,但中國的死刑罪名仍然過多,有待于進一步削減;無期徒刑沒有起到較好地死刑替代作用,也未能充分發揮其合理銜接死刑與有期徒刑的作用,懲罰性仍有待加強;有期徒刑的刑期總體上仍然偏輕,可再作一定期限的延長;對輕刑犯的監督、管理存在一定缺失,有待于進一步規范等。這些矛盾的解決將是未來中國刑法體系完善的重要方面。在刑罰結構和制度方面,未來刑罰將總體趨輕,死刑罪名將進一步減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懲罰性會出現適度的分化;輕刑犯(主要是管制犯、緩刑犯、假釋犯等)的監管將更加規范、科學。
第三,進一步增設新的犯罪。犯罪的類型與社會生活息息相關。未來,中國刑法將從三個方面不斷增設新的犯罪:一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國內將出現一些新的犯罪,要求刑法做出相應的調整,其中最有可能增設的新型犯罪是經濟犯罪和高科技犯罪,因為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轉型,新的經濟犯罪形式將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而高科技手段在帶來社會進步的同時,也將會為犯罪分子所利用,進而導致一些新的高科技犯罪的出現。二是國外犯罪的國內蔓延。隨著中國國際交往的不斷增強,國外的一些犯罪類型有可能會向中國國內蔓延,從而會導致中國國內犯罪類型的變化。在這方面,比較有代表性的犯罪將是恐怖活動犯罪。未來,國際恐怖活動的國內蔓延將對中國刑法立法提出新的挑戰。三是國際犯罪的國內化。當前中國締結或參加的一些國際公約規定不少國際犯罪。對這些犯罪,雖然可以依照中國已經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行使刑事管轄權,但由于中國刑法沒有規定,因此不能直接適用中國刑法加以追究。而這些國際犯罪也有可能在國內出現,如種族滅絕,對此如果中國刑法不加以規定,則無法將其按國際犯罪對待,從而不利于中國發揮國際力量懲治這類犯罪。
第四,進一步完善中國刑法典的結構體例。在進一步完善刑法內容的同時,中國刑法體系的結構體例也將得到進一步的優化和完善。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刑法典的章節名稱會有適當調整,如刑法總則第二章第二節的“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節名應當更改為“犯罪的停止形態”,這樣既簡練又方便將犯罪既遂的內容納入其中。二是刑法的章節數量會有所變化,部分章節會有所合并或者分立,如考慮到相關章節規定的犯罪客體基本相同,可以考慮將“危害國防利益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合并,或者將“貪污賄賂罪”和“瀆職罪”合并;而有一些章則可以考慮分立,如刑法總則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就可以考慮將“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獨立成章。同時,根據現實的需要,有的內容可能會在新增的基礎上,成為新的一章節,如排除犯罪性行為、特殊群體犯罪的刑法處遇、刑罰消滅制度等都可能在增補內容的基礎上獨立成章或成節,刑法的章節數量也會因此有所增加。三是刑法的章節順序會有所調整,其中在新增章節的情況下就會打亂現行的刑法總則的章節順序,而刑法分則部分章節順序也可能會作適當調整,如可以考慮將現行刑法分則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提至“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前,以強化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觀念。
總之,隨著刑法觀念的不斷演進和刑法立法技術水平的日益提高,未來刑法的形式結構和內容體系都將變得更為科學、完備,必將能更好地適應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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