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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孟復:
下面請民革江西省主委,江西省政協副主席陳清華委員發言,請陳經緯委員準備。
2009-03-07 16:37:16
陳清華:
長江是中國第一大河,水資源總量占全國的35%,流域面積約占全國的1/5,人口占全國的1/3。保護好長江水資源和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意義重大。一、長江水環境已處于“亞健康”狀態。長江流域經濟發展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現狀令人堪憂。目前,長江正面臨水資源、水災害、水環境、水生態等問題困擾,全流域污水排放量正以年均3%的速度遞增,2007年已占全國的30%以上。
2009-03-07 16:37:44
陳清華:
干流各沿江城市的江段岸邊水域大都存在明顯的污染帶,特別是超過40%的省界斷面水體質量低于Ⅲ類水標準,沿江90%以上的湖泊呈不同程度的富營養化狀態。隨著東部騰飛、中部崛起、南水北調、西部大開發等,長江水環境壓力還將進一步加劇。二、產生長江水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一)管理體制不順。一是管理體制不能適應實際管理的需要。長江從生態角度上看是一個完整的系統,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卻形成了實際上分割管轄的現象。現有的擔負長江流域管理職能的長江水利委員會只是一個“沒有委員的委員會”,沒有獨立的執法資格。
2009-03-07 16:37:56
陳清華:
二是各相關機構職責相互協調配合不夠。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計劃行政等主管部門都對長江負有責任。但各自的職責及彼此間的協調與配合,都沒有明確的界定。三是水資源所有權主體嚴重缺位,使得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個體利益的考慮遠遠大于長江流域資源保護的考慮。
2009-03-07 16:38:07
陳清華:
(二)法律法規不全。一是沒有綜合性的關于跨行政區域水環境管理的法律。二是缺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單行立法。三是現有跨行政區水環境管理專門立法的級別和層次太低,缺乏權威性。四是污水處理的立法滯后,至今連一個管理條例都沒有。
(三)整體規劃缺位。長江流域面積大,牽涉范圍廣。可是至今仍沒有一個綜合管理的流域整體規劃。各地“跑馬圈水”現象非常突出。如:長江干、支流水資源爭相開發,已建4萬多座水庫,還有2400多座在建,完全改變河流的自然水文和理化特性,對河流生態產生了不良影響。
2009-03-07 16:38:16
陳清華:
(四)化工企業過多。全國21000家化工企業中,位于長江沿岸的有近萬家,目前正在建設或規劃的化工園區還有20多個。沿江重化工產業的瘋狂無序發展,更進一步增加了長江的生態負荷與壓力。如果沿江各省市均按已制定的“十一五”規劃布局相關產業,長江流域水環境不但不能控制,還將面臨更大的風險。
2009-03-07 16:39:56
陳清華:
(五)污水處理滯后。一是部分城市忽視了污水處理廠的建設。二是部分城市集水管網不配套,使一些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不能正常運轉。三是有的地方因污水處理廠運行成本過高無力負擔而經常開開停停,致使長江流域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有三分之一處于關閉狀態。四是排污費的轉移支付機制尚未建立,流域內上下游之間缺乏利益補償政策。
2009-03-07 16:40:01
陳清華:
三、保護長江水環境的主要建議。(一)創新管理模式,實行水資源流域管理。建議成立國家長江流域水資源管理委員會,其委員由中央有關部委、流域內各省市地方政府領導以及專家代表等組成,由國務院主管副總理擔任主任,負責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建設保護和資源的有效利用,統一協調和決策流域范圍內各項管理事務。
2009-03-07 16:40:13
陳清華:
(二)打破地區界限,盡快制定《長江水資源保護總體規劃》和《長江水資源保護工程》,全面協調長江流域的產業布局。(三)建立水資源保護法規保障體系。建議修改《水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盡快制定綜合管理長江流域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的專項法律,合理規劃流域管理和區域管理的職權,劃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事權。建立沿江地區政府水質達標責任制和上下游交界斷面水質交接制度。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根據長江納污能力和自我凈化能力,對污染源排污量進行分別核定和動態管理。
2009-03-07 16:40:23
陳清華:
(四)強化水污染防治,加快建立激勵長江流域污染物減排的長效機制。主要是以擴大內需,應對金融危機為契機,切實加大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力度,切實加快工業布局、產業結構調整的步伐。通過“區域限批”和提高項目環境準入條件,從發展源頭控制新增污染。通過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加大企業排污監督檢查力度,加強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體系建設。
2009-03-07 16:41:54
陳清華:
(五)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一是設立專門用于長江流域上中游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基金。二是抓緊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補償稅制度,解除部門交叉、重疊收費的現象。三是按照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對生態破壞者采取繳納補償費或完成生態恢復工程等措施,使之負擔起與生態環境損害相應的經濟責任。
2009-03-07 16:4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