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基本職能。政治協商一詞出現較早,在中國人民政協成立前后,就已經開始使用。民主監督一詞是在1980年中共中央轉發的《全國統戰部長座談會紀要》首次明確提出的:“政協是我國政治體制中貫徹社會主義民主,實行互相監督的重要形式,它的主要任務應當是實行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在這里已經把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并提,但它是作為人民政協的主要任務提出來的。把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作為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完整地提出來,是在1982年12月1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第三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完成的。在這部章程中增加了“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等內容,并在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主要職能后面加上“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這一對于協商監督職能的延伸說明。1994年3月,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把參政議政列入政協的主要職能,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以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重大問題為中心議題,以各級領導機關為具體對象,以會議為主要形式,并依據一定的程序和規則進行。參政議政則不完全受上述條件的局限,對象更加廣泛,內容更加豐富,形式更加多樣,方法更加靈活。把參政議政列入政協的主要職能,拓寬了政協工作的渠道和領域,為廣大政協委員及其所聯系的各界人士參與國事、發揮專長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全國政協八屆二次會議以后,同新修訂的政協章程相銜接,常委會又修改和完善了與之相配套的有關規定和條例,將《政協全國委員會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暫行規定》修訂為《政協全國委員會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并于1995年1月14日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正式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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