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
1951.2.26 政務院發表《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并定期實行的決定》,同日公布該條例。
1951.3.1 全國總工會發布《勞動保險委員會組織通則》。
1951.3.7 國家財委發布《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1951.3.7 國家財委發布《關于執行勞動保險條例,繳納勞動保險金的通知》。
1951.3.23 內務部公布《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施行細則》。
1951.3.24 勞動部發布《關于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草案>的決定》,并公布該草案。
1951.4.12-22 第一次全國監察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確定了監察工作的基本方法。
1951.4.16 全國總工會發布《關于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廠、礦企業原有勞動保險事業處理辦法的規定》。
1951.4.21-5.8 政務院召開的全國秘書長會議和政協全國委員會召開的各省、市協商委員會秘書長會議同時在北京舉行。會議通過關于保守國家機密、進一步加強機關內部統一戰線工作、處理群眾來信和接見群眾等建議案多起。周恩來總理到會作了目前形勢與任務的報告。
1951.4.24 政務院發表關于1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召開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指示。
1951.4.24 政務院發布《關于人民民主政權建設工作的指示》。
1951.5.31 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聯合指示省、行署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法委員會。
1951.6.1 政務院第87次會議通過《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各級人民政府保密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上述文件于6月8日公布。
1951.6.7 政務院公布《關于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
1951.6.8 政務院發布《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法令匯編》)
1951.7.26 政務院公布《關于各級政府機關秘書長和不設秘書長的辦公廳主任的工作任務和秘書工作機構的決定》。
1951.9.3-15 第一次全國勞動保護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工廠安全衛生暫行條例草案》、《限制工廠礦場加班加點暫行辦法草案》和《保護女工暫行條例草案》。
1951.9.5 政務院命令公布《各級人民政府人民監察委員會設置監察通訊員試行通則》。
1951.10.9 勞動部公布《關于搬運危險性物品的幾項辦法》。
1951.11.5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并公布施行。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林墾部改名為林業部的決議;任命林彪、高崗為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1951.12.7 政務院第一百一十四次會議通過《關于調整機構緊縮編制的決定》,并決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節約檢查委員會。
1951.12.8 國家財委發出《關于1951年度公私企業舊有的年終雙薪或年終獎金問題處理辦法的指示》。
195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內務部聯合發布《糾正幾個有關婚姻問題的錯誤》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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