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司法解釋規定了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認定,這是為什么?
答:司法實踐中,只有在商標馳名是構成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要件事實時,才有必要認定馳名商標。同時,為防止當事人單純地獲取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不正當地追求法律保護以外的其他意義,司法實踐中一直遵循按需認定原則,強調馳名商標的認定必須為審理案件所必需,嚴格把握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范圍。鑒于此,為遵循按需認定原則以及規范和統一司法認定范圍,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司法解釋第二條對于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作出了規定,且在第三條中規定了不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情形,從不同角度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適用范圍作出限定。即只有在審理涉及馳名的注冊商標跨類保護、請求停止侵害馳名的未注冊商標以及有關企業名稱與馳名商標沖突的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中,才可以認定馳名商標。
這里我想特別強調說明,在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曾規定過“以注冊、使用的域名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訴訟”也可以認定馳名商標,而在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中刪除了相關規定。主要是考慮,只要原告的注冊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注冊、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足以誤導相關公眾,即可以認定構成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原告的權利可以獲得保護和救濟,無需再以認定馳名商標為前提條件。由于域名的申請、注冊較為容易,如以認定商標馳名作為對抗此類域名注冊或者使用的前提條件,易于使當事人“自行”注冊域名并據此提起訴訟尋求認定馳名商標,達到故意“設局”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此類現象已多為有關方面所詬病。鑒于此,繼續沿用域名司法解釋的做法,在此類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既無必要,又易于被濫用。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該條規定已對于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不再作特別要求。為統籌解決上述兩個司法解釋與本司法解釋的協調適用,并切實有效地遏制濫用馳名商標認定制度的現象,本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將此類案件作為不予審查馳名商標的情形予以規范,并統一了此類案件的認定標準。
而且,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是在個案中為保護馳名商標權利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要件事實的認定,屬于認定事實的范疇,為盡量減少當事人利用馳名商標認定追逐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機會,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的,在調解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
記者:我很贊同您所說的馳名商標只是案件事實和因需認定的原則。那么在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時,要考慮哪些因素來確定相關事實?
答: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五項因素,司法實踐中對于這些因素的具體把握進行了較多的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在總結認定經驗的基礎上,司法解釋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關于各因素之間的相互關系。在認定馳名商標時,對于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素通常都要進行綜合考慮,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考慮部分因素即足以認定所涉商標馳名,而無需機械地一一考慮其全部因素。而且,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一些因素之間也是相互重合的,如其第(一)項規定的“知曉程度”,恰恰需要通過其他各項規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宣傳情況、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加以證明。因此,司法解釋第四條對于如何處理這些因素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規定。二是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考慮因素。為便于審判實踐中具體把握這些因素,司法解釋第五條從舉證的角度,對于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考慮因素進行了細化規定。特別是,考慮到我國商標注冊程序較為復雜和注冊時間較長,該條第二款將注冊前后的持續使用時間納入了考慮范圍。而且,考慮司法認定的實際和特點,對于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反映馳名程度的一些情形,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全面客觀地對待,不能機械和簡單化地處理。例如,有些法院將商標使用的具體年限、曾獲取省級著名商標、行業排名的名次等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有些簡單化和絕對化,也會給企業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負擔,因而有必要給予適當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