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看到,農村的義務教育不僅僅只有學生貧困,學校和教師一樣貧困,必須進一步探索一個長效機制,從制度上根本解決農村和西部地區義務教育的問題,建立起一套有利于促進城鄉基礎教育協調發展的制度保障機制
●在經費投入上應確保城鄉學校一致,保障鄉村中小學的經費不低于城市中小學的標準。在學校辦學條件上,也應該執行城鄉統一的標準
●城鄉教師待遇、公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待遇的反差之大令人咋舌,嚴重影響了農村教師的積極性。為此,建議同等條件的教師在農村執教其收入應該高于城市的教師。同時,建議同一地區的城鄉教師定期流動執教,而不是固定在農村或城市
從2006年開始,國家全部免除西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2007年擴大到中部和東部地區;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筆者為這些政策的實施拍手叫好,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的義務教育不僅僅只有學生貧困,學校和教師一樣貧困。我們必須進一步探索一個長效機制,從制度上根本解決農村和西部地區義務教育的問題。不可否認,我國城鄉之間、東西部之間義務教育發展巨大反差的形成是歷史的原因、地域的因素等綜合作用的結果,解決起來也有相當的困難。但改革已到了攻堅階段,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并應對長期形成的城鄉基礎教育二元結構,真正建立起一套有利于促進城鄉基礎教育協調發展的制度保障機制。筆者以為,關鍵是在辦學經費、辦學條件、師資等方面實行城鄉統一標準、政府統一安排,并適當向農村、偏遠地區傾斜。
首先,經費投入上要確保城鄉學校一致。筆者最近在西部地區考察農村教育時,很多農村學校反映農村稅費改革以后幾乎沒有什么公用經費,改革前,靠向學生收取部分經費解決,現在不讓向學生收了,但相應的替代機制沒有建立,不少學校只得靠老師集資解決公用經費問題,如某小學就靠每位公辦教師每年集資50元來解決。而相對來說,城鎮的小學經費卻要充裕得多。因此,政府在義務教育撥款方面應該使城鄉一致,保障鄉村中小學的經費不低于城市中小學的標準。
其次,在學校辦學條件上,應該執行城鄉統一的標準。筆者在考察中發現,幾乎所有的農村中小學的校舍、計算機配備、實驗設備的配備、運動場所的設施和城市的學校比起來都相差甚遠,很多地方農村中小學的校舍建設還剛剛解決危房的改造問題。正是由于這種硬件上的巨大反差,導致了軟件上的巨大差異,最終導致城鄉教育的不平等。因此,筆者建議,應該在義務教務法中明確規定城鄉中小學建設在硬件設施上執行統一的標準。
再者,在教師待遇上,應該向農村教師傾斜。筆者在調研時發現城鄉教師待遇、公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待遇的反差之大令人咋舌,嚴重影響了農村教師的積極性。由于農村本身生活條件就差,教學條件、學習條件也差,如果再加上教師的待遇又遠不如城市的教師,那么,農村學校不僅難以吸引優秀教師,就連本土成長起來的優秀教師也紛紛調往城鎮,導致農村學校師資條件和城市相比愈來愈差。為此,建議在教師待遇上,應該對在農村執教的教師予以傾斜,也就是說,同等條件的教師在農村執教其收入應該高于城市的教師。同時,建議同一地區的城鄉教師定期流動執教,而不是固定在農村或城市。
近年來,筆者先后考察了日本、韓國等地的義務教育,他們的很多做法非常值得我們借鑒。日本城鄉義務教育從硬件到師資完全執行統一標準,尤其是現在城市化、少子化的情況下,有些農村小學的學生越來越少,但即使一個班只有1名學生,這個班也照樣開辦,教師的待遇和城市完全一樣。而且,城鄉教師還要定期流動。這樣不僅農村的學生能夠就近上學,而且教師也安心在農村教學。韓國在解決城鄉義務教育協調發展方面的政策是最值得我們借鑒的。韓國的教育法明確規定,從事義務教育的國民學校的教員工資必須全部由國家負擔,這一規定是在韓國教育法產生之初的1949年就開始這樣實施的,正因為有這一措施的保護,韓國的6年義務教育很快得以在全國城鄉得以普及。同時,在教育政策上對偏僻地區予以傾斜和照顧。1967年1月,政府頒布了《島嶼、偏僻地區教育振興法》,規定在免費教育上政府向偏僻地區實行傾斜政策,對偏僻、島嶼地區的教育發展優先提供必要的教育經費和設施,并對在偏僻地區執教的教師給予島嶼、偏僻地區津貼、向學生提供免費的教科書、優先提供這些地區教師進修的機會和經費等。尤其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韓國的6年義務教育和9年義務教育都不是從城市開始實施的,而首先是從農村開始的。
筆者相信,只要我們下定決心,把城鄉義務教育協調發展的政策和制度機制予以健全并真正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問題是可以解決的。這對于經濟高速發展的中國,不僅是可能的,也是必須的。( 袁本濤 清華大學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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