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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醫療機構收費行為,衛生部制定了《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的暫行規定》,并于27日印發。
暫行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由機構領導、價格管理部門和有關醫藥物資采供部門組成的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體系,科學管理、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應設立價格管理委員會。
醫療機構價格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根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研究制訂醫療機構醫藥價格管理制度、考評指標及獎懲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對醫療機構價格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討論、決定醫療機構收費管理機制等重大事項。
暫行規定要求,醫療機構要建立醫藥價格調價管理制度,確保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建立順暢的調價通知流程,及時調整或通知相關部門調整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要建立醫療服務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科學規范收費行為;要建立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申報制度,規范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內部審核流程。
此外,根據暫行規定,醫療機構還要建立價格公示制度、建立費用清單制度、醫藥價格自查制度、價格投訴管理制度、價格管理獎懲制度和醫藥價格政策文件檔案管理制度等。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醫療機構價格管理檢查的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醫療機構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要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
暫行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