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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批“撞傷不如撞死”論調 稱生命不容“標價”

2011年05月24日09:34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標價 撞傷不如撞死 肇事司機 三者險 死亡賠償金 駕駛人 有期徒刑 殘疾賠償金 民事賠償責任 重傷

探尋喧嘩背后的真相:“撞傷不如撞死”?胡扯!

“交通肇事,撞傷不如撞死”,這種說法在一些司機中流傳。有人竟以為:“把人撞死了,只要賠一次;撞傷了,可能要傾家蕩產養他一輩子。”最近發生幾起案子,就有司機受這種說法誤導,在交通肇事撞人之后竟又實施了殺人行為。

“撞傷不如撞死”的說法應予嚴厲譴責

對于“撞傷不如撞死”的說法,廣東省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朱占同說,這種觀點漠視他人生命,不論出于什么原因,都應在道德上給予嚴厲譴責!交通肇事后,應該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停車查看,報警和實施救助,或撥打120搶救受傷者。這是起碼的道德準則。如為逃避過失責任而實施更大的主觀犯罪,甚至故意殺人,則錯上加錯,法無可赦。

西北政法大學校長、刑法學教授賈宇說:“對于一個有著正常心態的人來說,撞傷人與撞死人其所承擔的社會評價、心理壓力是大有區別的。肇事后直面現實、及時施救和積極賠付,不僅能給受害人以物質上、精神上理應獲得的慰藉和補償,也是給自己一個機會,避免可能伴隨終生的愧疚、自責和陰影。”

廣東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聶立澤認為,持“撞傷不如撞死”觀點的人首先法律意識淡薄,而且應在道德上予以譴責。同時,我們也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正確理解區分普通交通肇事和故意傷人致死犯罪行為的區別,前者是無意過錯,后者是故意刑事犯罪,罰責根本不同。

那么,撇開道德、道義上的缺失,“撞傷不如撞死”的說法成立嗎?

從民事賠償看,絕大部分撞傷賠償低于撞死

據了解,在交通肇事中,撞傷和撞死案件的比例大致是4∶1,輕傷與重傷的比例也約為4∶1。以廣東省2010年統計數據為例,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員受傷(約24200宗)和死亡的案件(5435宗)比例約為4.45∶1。在造成人員受傷的案件中,輕傷(約20000)與重傷(約4200)的比例約為4.76∶1。

廣東省交管部門告訴記者,交通肇事撞傷人后,存在多種可能,司機承擔的后果很多都被誤解夸大了。對司機撞人所需承擔的民事責罰也要分多種情況進行分析,包括輕傷、重傷、致死(包括情節輕微的、肇事后逃逸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等多種情況),而且相關的刑責和賠償標準也各不相同,具體如下:交通事故僅造成人員輕傷,責任人將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駕駛人逃逸的,一般會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的,責任人將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駕駛人逃逸的,一般會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造成人員重傷且逃逸的,將追究刑事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責任人將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駕駛人逃逸的,一般會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陜西省律師齊精智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需要賠償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致人傷殘的,需要賠償受害人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齊精智說:“交通事故傷殘分為十級,十級最輕,一級最重,一級殘疾賠償金數額與死亡賠償金數額相等,以后每級遞減10%,這樣,最輕的十級殘疾賠償金僅為死亡賠償金的10%。”

“當然,如果一個人被撞成一級傷殘(植物人),肇事司機除了要賠付與死亡賠償金數額相同的殘疾賠償金外,還有巨額醫療費需要承擔。正是由于醫療費的不確定性,被有的人恐懼地稱為‘無底洞’,導致了肇事司機在承擔民事責任方面的風險,使‘撞傷不如撞死’的說法得以流傳。”齊精智分析道,“這種情況在現實中的比率是極少的,正常情況下,在絕大多數交通事故中,撞傷人肯定比撞死人賠錢少。”

從刑法角度看,“撞傷不如撞死”完全不成立

“‘撞傷不如撞死’這一說法,從刑法的角度,是完全不成立的。”賈宇教授告訴記者,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撞死一人或者致三人以上重傷,并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除非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酒后駕車、無照駕車、超載駕駛等6種情形之一的,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不過,以上規定都以肇事司機‘過失’為前提,如果肇事司機在將受害人撞傷之后,為了消滅證據或者基于‘撞傷不如撞死’的動機有意輾軋、殺害受傷者,那就是一種性質極為惡劣的故意殺人犯罪,將面臨最高刑為死刑的判決。”賈宇說。

廣東闡博律師事務所律師朱興州說,交通肇事罪不會判死刑,但故意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將人撞傷后二次將人撞死或惡意傷人致死,即由交通肇事的過失犯罪轉化為故意犯罪,構成故意殺人罪,并且主觀惡性特別大,社會影響極壞,肇事者通常都會被判重刑。

相關法律制度在不斷健全完善

“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的是‘有責任賠償’,當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將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當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時,只需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陜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事故處負責人告訴記者,“按照陜西省的具體實施辦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按照下列規定承擔:全部責任承擔100%;主要責任承擔90%;同等責任承擔60%;次要責任承擔40%。在高速公路、全封閉汽車專用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責任承擔5%,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責任承擔10%,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這名負責人還說,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即便遇到“撞傷賠付多過撞死”的極端情況,車主也可以通過強制購買的交強險和自主購買的三者險加以規避,實在沒有必要為了害怕承擔經濟賠償而選擇將人撞死。“交通肇事后故意殺人的,因其犯罪沒有預謀,現場遺留證據往往很多,公安部門一般都能破案,所以,奉勸那些心存僥幸、想要逃脫的人打消念頭。”

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寶社建議,國家成立一筆專門基金,對于那些肇事后主動施救、積極賠付,但確因承擔能力不足而面臨困境的司機進行扶助,用以受害者的治療;同時,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保險制度,減輕肇事司機的醫療費用負擔。這樣,不僅能有效保護受害者不會因為肇事者的有限能力而使利益受到損害,也能避免肇事者由于擔心巨大的經濟壓力而可能采取的冒險行為。

聶立澤教授提出,可設國家賠償基金,健全社會保險賠付設計,對賠償金額超出賠償人支付能力部分進行扶助,以此減輕交通肇事者對賠償的心理壓力,從而減少惡性事件的發生。

生命不容“標價”

“撞傷不如撞死”是對兩者的經濟成本進行比較,這樣的比較荒唐之極。生命是無價的,現有法律中規定的賠償金額是對肇事者進行懲罰,對受害者進行補償,但決不是將生命“標價”。“撞傷不如撞死”的說法是對生命的侮辱。

提出“撞傷不如撞死”,首先是源于一些人的極端自私,妄想通過犧牲別人的生命來減輕自己經濟上的責任。其次,這樣的人極端無知,以為被撞者死亡可能為自己省下多少金錢、減少多少麻煩,卻未想過在事故發生時,這樣的想法可能會將自己引向故意殺人的不歸之路。

每一起交通事故,對肇事者和受害者來說,都是一場悲劇。意外的發生有時無法避免,但我們卻有能力也有責任將意外的危害盡量降低。生命的價值不容計算,在危急時刻首先挽救生命,是每個有良知的人義無反顧的選擇,也是法律維護和堅守的價值底線。

探尋真相,求證不止…… (白真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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