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檢查評估
第四十一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托的相關機構應當加強對轄區醫療機構新生兒病室管理的檢查與指導,促進新生兒病室工作質量的持續改進。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托機構開展的檢查指導和質量評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有條件的綜合醫院以及兒童醫院、婦產醫院和二級以上婦幼保健院可以設置獨立的新生兒病房。
新生兒科病房分醫療區和輔助區,醫療區包括普通病室、隔離病室和治療室等,有條件的可設置早產兒病室。輔助區包括清洗消毒間、接待室、配奶間、新生兒洗澡間(區)等,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哺乳室。
新生兒病房參照本指南進行建設與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指南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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