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印發《新生兒病室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
衛醫政發〔2009〕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指導和加強醫療機構新生兒病室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保證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我部組織制定了《新生兒病室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現印發給你們。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強對新生兒病室的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新生兒疾病的診療水平。目前條件尚不能達到《指南》要求的醫療機構,要加強對新生兒病室的建設,增加人員、配置設備、改善條件、健全制度、嚴格管理,逐步建立規范的新生兒病室。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新生兒病室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和加強醫療機構新生兒病室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提高新生兒疾病的診療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新生兒病室是設置在醫療機構內,收治胎齡32周以上或出生體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對穩定不需重癥監護治療新生兒的房間,可以設一間或多間。
第三條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在兒科病房內設置新生兒病室。
第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新生兒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強新生兒病室管理,提高醫療質量,保障患兒安全。
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新生兒病室的設置規劃和管理,對轄區內新生兒病室的設置與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六條新生兒病室應當具備與其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和技術力量。
第七條新生兒病室的建筑布局應當符合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有關規定,做到潔污區域分開,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條新生兒病室應當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區域,接近新生兒重癥監護病房。
第九條新生兒病室床位數應當滿足患兒醫療救治的需要,無陪護病室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床間距不小于1米。有陪護病室應當一患一房,凈使用面積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條新生兒病室應當配備負壓吸引裝置、新生兒監護儀、吸氧裝置、氧濃度監護儀、暖箱、輻射式搶救臺、藍光治療儀、輸液泵、靜脈推注泵、微量血糖儀、新生兒專用復蘇囊與面罩、喉鏡和氣管導管等基本設備。有條件的可配備吸氧濃度監護儀和供新生兒使用的無創呼吸機。
第十一條新生兒病室應當配備必要的清潔和消毒設施,每個房間內至少設置1套洗手設施、干手設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設施應當為非手觸式。
第十二條新生兒病室應當根據床位設置配備足夠數量的醫師和護士,人員梯隊結構合理。其中醫師人數與床位數之比應當為0.3:1以上,護士人數與床位數之比應當為0.6:1以上。
第十三條新生兒病室醫師應當有1年以上兒科工作經驗,并經過新生兒專業培訓6個月以上,熟練掌握新生兒窒息復蘇等基本技能和新生兒病室醫院感染控制技術,具備獨立處置新生兒常見疾病的基本能力。
第十四條三級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新生兒病室負責人應當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兒專業工作經驗并具備兒科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擔任;二級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新生兒病室負責人應當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兒專業工作經驗并具備兒科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擔任。
第十五條新生兒病室護士要相對固定,經過新生兒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掌握新生兒常見疾病的護理技能、新生兒急救操作技術和新生兒病室醫院感染控制技術。
第十六條三級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新生兒病室護理組負責人應當由具備主管護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兒護理工作經驗的護士擔任;二級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新生兒病室護理組負責人應當由具備護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兒護理工作經驗的護士擔任。
第十七條新生兒病室可根據實際需要配置其他輔助人員,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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